“金析为证”?别忽悠过了(3):《资金分析报告》不属于新型证据,有的也不是证据

文摘   其他   2024-05-06 17: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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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注:北京有关部门召开“法制文化主题沙龙——‘金析为证’实探”(下文简称“金析为证沙龙”。今年有自媒体陆续推出了学者、专家们的发言内容。这些发言意见比较一致地呼吁: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师出具的《资金分析报告》作为新证据用作定案根据。小编就此请教了刘鉴识老师,刘老师显然“持不同观点”。现分期发布采访录,供感兴趣的法律人参考。

一、资金分析及《资金分析报告》不是新生事物

(点击查看)

二、诉讼中资金分析活动的属性——司法会计活动(点击查看)

三、《资金分析报告》不属于新型证据,有的甚至不是证据

小编:根据刚才讨论的结果,如果侦查人员直接利用数据工具进行分析,其分析研判结果构成对某些案情的认定,其可以作为侦查报告的内容之一。但是,如果侦查机关指派数据分析师进行分析所形成的《资金分析报告》,是否系新型证据?

刘鉴识:年后,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也问我这个问题。我告诉他:这个问题我现在给不了统一答案。你们如果遇到这类报告时,可以针对具体报告的内容,来判断具体报告的证据属性。

小编:为什么?

刘鉴识:原因很简单,我虽然看过一些这类分析报告,但没有针对侦查机关的《资金分析报告》进行过专题研究,贸然答复可能误人子弟。

比如:目前公安机关的数据分析师出具的《资金分析报告》是否都属于证据?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是否都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都需要通过对大量已经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报告结论的程度、所依据的资料及形成过程等),才能做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判断。

小编:您这是给研究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或方向:应当先考虑《资金分析报告》是否都属于证据(即是否存在不属于证据的情形),以防止实务中因“证据化”的舆论操作,而盲目地将所有这类报告都作为证据或定案根据使用。

刘鉴识:无论何种情形,数据分析师出具的报告都是侦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我所说的可能不属于证据的情形,是指不属于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实体证据)。

比如: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其获得各种证据综合进行资金分析,得出资金分析的研判结果(包含了自由心证的内容),属于侦查报告(含破案报告)的范畴。侦查报告在本案中是不能作为实体证据来用作定案根据的,但它可以作为程序证据,用于证明本案的侦查事实(包括证明侦查主体、侦查过程以及侦查结果)。这里的侦查过程,就可能包含了资金分析过程,侦查结果则可能包含了资金分析的研判结果。

问题来了:在很多情形中,数据分析师也是通过自由心证得出资金分析研判结果,那么这类内容的《资金分析报告》其实已是“侦查报告”了,显然不能作为实体证据提交法庭,也不能作为本案事实的定案根据。类似的情形在法医、司法会计、物证等专业也会出现。

小编:我明白了。如果《资金分析报告》包含了数据分析师通过自由心证得出的研判结果,其便不能作为实体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您又说它也是证据材料,那么它属于哪一类证据材料?

刘鉴识:属于侦查证据,即用于侦查所需的证据。侦查中形成的证据大致可以分为侦查证据和诉讼证据两类。前者是指为了侦查(含侦破)而专门获取的线索性证据(含各种形式的证据)或推测性证据等(如心理测试报告);后者则是指侦查中获取并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比如撤销案件所需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所需的证据等。

小编:我替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及刑辩律师提个问题:如果存在通过自由心证形成的《资金分析报告》,法律人怎么能看得出来?

刘鉴识:看其结论的依据和推导过程啊!如果完全依据资金数据和逻辑过程形成的结论,则不包括自由心证的内容。但是,很多情形中,数据分析师仅凭资金数据是无法给出前述“确定账户之间的关系和资金去向”的研判结果的。他们需要像侦查人员那样,结合一些言词证据才能做出分析结论——这类报告就包含了自由心证的内容。早年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中,司法会计师也会提供的类似的分析报告或咨询意见,供侦查部门是作为侦查证据使用,而非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使用。

小编:您说到这类情形,让我联想的现在某些公安机关让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了。

刘鉴识:没错,审计意见的形成是允许自由心证的,而包含自由心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本质上往往就是“侦查报告”。比如:目前一些公安机关将作案人、犯罪数额、案件损失额等需要通过自由心证确认的案情问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甚至“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自由心证(甚至自由裁量)是无法出具所谓的“审计意见”的。事实上,一些公、检、法机关人员非常乐见这类审计报告(“鉴定文书”),原因是他们在替代办案人员完成了部分案情的自由心证的同时,减少了办案人员应当获取的证据数量。这样一来,即使出现案情认定错误,还可以找个“背锅侠”,所以类报告常常是导致某些冤错案的成因之一。法律人审查《资金分析报告》时也要注意这一点。

小编:您的观点与于朝老师不谋而合,于老师在给法律人讨论如何审查质证“审计报告”时,就提示法律人要利用法律知识,先排除这个报告是不是证据;如果是证据,还要排除这个报告是否是非法证据;排出后再确认这个报告属于哪一类证据,然后按照其证据类型对报告进行审查判断。我接下来的问题是:《资金分析报告》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刘鉴识:由于“资金分析”属于司法会计活动,而司法会计报告的类型包括:专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报告、测算意见报告或咨询意见报告等等。

小编:您这又与于朝老师不谋而合了:由于受到一些错误舆论的影响,一些公安机关将注册会计师形成的鉴定意见、检验意见、测算意见统统让他们出具审计报告。

请您举例说明一下,符合诉讼证据要求的《资金分析报告》属于哪一类证据?

刘鉴识:首先可能属于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报告

我们知道,司法会计专家有一项业务叫做专项检验。侦查中,为了查明资金流向、记账情况以及简单的数据累计等案情,依法可以指派、聘请组织专家实施司法会计专项检验,并提供《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其中:关于资金流向的报告就包含了对财务资料所列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的检验结果。我们看“金析为证沙龙”给出的资金分析任务中包含了“确定资金去向”(其实还应包括“确定资金来源”,两者统称为“资金流向”),如果不涉及对财务关系的确认,仅报告资金流向,这便属于检验结果(并不包括所谓的“分析”)。这类《资金分析报告》实际上是《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其证据地位相当于勘验检查笔录,而非鉴定意见。

小编:您这一举例给了我提示:如果资金分析结果涉及到了财务往来关系及结果问题的确认,其就应当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了。也就说,有的《资金分析报告》可能属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只是让数据分析师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了报告。

刘鉴识:是的。

还有些情形中,因侦查获取的资金数据存在断裂,如果请专家出具意见,那么他肯定无法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文书,只能出具测算意见。这类意见虽然可以作为专家意见呈给法庭,但法庭只能作为参考证据使用,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会计专家进行一些财务数据测算后,出具的就是《司法会计测算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法医专业也有类似情形,如法医学专家对骨龄、后续医疗费用进行的测算,也应当出具《法医学测算意见书》,而非法医学鉴定书。

诉讼中类似的情形还有专家咨询意见(或者称为专家辅助人意见)。《资金分析报告》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形,例如前述作为侦查证据的情形,就属于这一类。

小编:也就是说:目前的《资金分析报告》依据材料是什么?报告中的意见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很难直接判断《资金分析报告》是否都属于实体证据;即使可以作为实体证据的那部分报告,在定案根据中居于什么证明地位,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都需要通过针对性地课题研究才能确定,而不应一律“证据化”(将其视为鉴定意见或其他新型证据)。于老师的书中好像就有一份通过分析多银行账户资料,做出特定款项(赃款)去向意见的《司法会计分析意见书》。

刘鉴识:的确如此,目前一些支持《资金分析报告》“证据化”的言论,只是概念化地去主张这类报告属于新型证据(或鉴定意见)并作为定案根据,没有针对这类报告的具体情形进行研究并提供研究结果。

小编:感觉有点像浮在表面的“大忽悠”。

刘鉴识:(未回应)

我归纳一下:采用自由心证形成的《资金分析报告》,仅相当于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侦查证据,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使用;仅验证资金流向的《资金分析报告》,可以视为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作为勘验检查笔录使用;通过测算形成的《资金分析报告》,可以作为司法会计测算意见使用,作为诉讼中的参考证据;分析确认了相关账户关系、资金关系的《资金分析报告》,可以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使用。

(未完待续)

四、“金析为证”?别忽悠过了(4):“资金分析优于审计”说法之m'v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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