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司会实务|刘鉴识:出庭检察官不要被辩方请的专家辅助人给整懵了(案例)!
文摘
2024-07-31 23:13
山东
点击上方“
司法会计FC
”,可以看到200多篇有关诉讼、司法鉴定的原创文章,浏览一下目录,可能有一篇正是您所需要的。
小编注:
刘鉴识老师发来一文,提示出庭检察官不要被辩方律师请来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给整蒙了。
正文:
看到由律师撰写的出庭文章,描述了由辩方聘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一些意见。因文章没有介绍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笔者无法评价该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估计应当是存在目前注册会计师在担任鉴定人时,普遍出现的一些错误)。
但是,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发言显然存在错误的和误导性的内容,可出庭检察官竟然没有当庭就专家辅助人发言存在的问题进行发问,不知道是因为被整懵了,还是因为缺乏司法会计鉴定常识所致。借助司法会计FC公众号发个短文,对律师文章介绍的专家辅助人发言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做一梳理,供未来类似情形中出庭检察官参考。
专家辅助人谎言之一:
本案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
鉴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经查,鉴定机构只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关于司法鉴定报告,法律规定最少三人参与,二人鉴定,一人复核,本案只有鉴定,无复核。
实际上,即没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注册会计师才能接洽并组织执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最少要有三人参与,而是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移花接木了。
首先,出庭专家辅助人所谓本案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其根据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请读到此文的检察官及法官们注意:
该条法律规定的是: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但是,该法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没有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本案鉴定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根本就不在该法律规定的登记管理范围,也无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何谈“鉴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退一步讲,这位专家辅助人的调查也不全面,该事务所只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并不表明该所只有两人达到法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标准,因为这一标准下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还可以是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就有知名的司法会计专家,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鉴定工作,但并非是注册会计师,而是高级会计师。
其次,我国没有法律要求鉴定最少要有三人参与。出庭专家辅助人所说“二人鉴定,一人复核”的根据,其实是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二名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请读到此文的检察官及法官们注意:
第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只是部颁规章,不是本案出庭专家辅助人所说的“法律规定”;第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根据前述《决定》制定的,因《决定》没有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部颁布的这一规章对司法会计鉴定事项自然没有法定的约束力。
给检察官的建议:
1.检察官如果熟悉司法鉴定法律及规章,出庭时应当庭揭穿专家辅助人的谎言,以提示法庭该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具有可参考性;
2.出庭检察官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及规章,应当向专家辅助人发问,要求其说明其所讲的“法定”,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及该法律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而不能让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利用编造的法律规定来影响法官。
专家辅助人谎言二:
涉案数额是不允许测算的,涉案金额计算方法应该是科学的,数额是唯一的。
道理:
没有法律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规定,涉案数额不允许测算。恰恰相反,不仅大量的案件涉及的数额都需要通过测算、评估提出专家意见,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证据,实际上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实务中常见的涉案数额测算情形有:司法会计数据测算,法医学骨龄测算、法医学治疗费用测算、赃物价值评估等等。与鉴定意见的特点不同,测算、评估都不存在唯一性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测算、评估结果只能作为审判的参考证据。本案专家辅助人所犯错误是:把鉴定意见的特征错误地运用到评价测算意见。
给检察官的建议:
1.平时应储备一点法庭科学常识,以免出庭时被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语词“给忽悠了。
2.在一些特别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考虑指派或聘请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当考虑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以便应对辩方专家辅助人可能向法庭陈述其编造的“专业知识”,影响法官的认知。
专家辅助人谎言三:
司法鉴定不允许在检材不完整的情况下继续鉴定
道理:
大量的各类司法鉴定,都会遇到检材“不完整”的情形,但不存在因检材“不完整”就不允许继续鉴定的标准或理论。司法鉴定人遇有检材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鉴定。如果继续鉴定,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一是,鉴别判断不完整、不足的检材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成立,如果不影响,则应当继续鉴定;二是,采用特别假定方法继续鉴定,并出具限定性鉴定意见。
给检察官的建议:同前一个建议。
出庭专家谎言四:
司法鉴定方法具有唯一性,应该选择采用最科学,最准确的方法。
道理:
很多情形中,司法鉴定的标准方法都有并列的情形,需要由鉴定人根据引用标准的适用规则选择适用。
首先,专家辅助人的这句话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鉴定方法具有唯一性,那么就不具备可选择性,何谈“应该选择采用最科学,最准确的方法”。其次,各类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方法,都存在多种标准方法可选择的情形。本案中例子是:专家辅助人就提出了与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的鉴定方法。专家辅助人认为自己选择的方法是最科学、最准确的,鉴定人也会认为自己选择的方法是“最科学、最准确的”。对鉴定方法的选择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也是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答复各方提问的问题之一。
给检察官的建议:
逻辑能力是检察官的看家本领之一。应当注意提高自身的逻辑水平和能力,以便出庭时能及时发现和揭露专家辅助人的逻辑错误,防止他们通过带有逻辑错误的发言误导法官。
专家辅助人还有一个忽悠性发言:
该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能力,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这一发言的忽悠人之处在于: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法律对案件结论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标准,起码鉴定意见是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因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是建立在“财务真实”假定基础上做出的。
笔者根据前述专家辅助人发言的内容推测:该专家辅助人当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的学者或专家
。推测依据是:笔者不认为具备专家辅助人身份的人会在法庭上公然撒谎,本案专家辅助人发表了谎言,只能证明其不熟悉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笔者也给检察官提出建议:在法庭上遇有反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时,应当向上海一位出庭检察官学习,通过发问来质疑专家辅助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要求。
附案例:
我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某次涉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的案件出庭时,专家辅助人对死因提出了不同的判断,进而认定鉴定意见错了(如果真的如专家辅助人的判断,当事人将会由死刑判决转为无罪判决)。出庭检察官向专家辅助人提问:你是否从事过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专家辅助人回答:“没有”。现场旁听者中,有人听了专家的这一答复,立马捂着嘴,尽量不让自己笑出来。的确,一名没有从事过死因鉴定的专家,其所提出的新的“死因鉴定意见”,怎么能令人信服。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Dg3ODYzOQ==&mid=2247485117&idx=1&sn=6b70c02e85bb01e2834fc11a444eb362
司法会计FC
本号宗旨:1)为司法会计师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为各类司法鉴定师提供司法鉴定基本理论;3)向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普及司法会计知识;4)为法律学者提供研究参考资料
最新文章
学术人生|举例说明:基本理论缺陷对司法鉴定立法、制度、标准和实践的不良影响
司会实务|刘鉴识:出庭检察官不要被辩方请的专家辅助人给整懵了(案例)!
学术人生|揭秘:大量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却被普遍采信?!!
学术人生|揭秘:我国为何能原创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学术人生|于朝老师出席学术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金析为证”?别忽悠了(4):“资金分析”优于“审计”的说法之荒谬!
“金析为证”?别忽悠过了(3):《资金分析报告》不属于新型证据,有的也不是证据
“金析为证”?别忽悠过了(2):诉讼中的资金分析属于司法会计活动
“金析为证”?别忽悠过了!(1):侦查中的资金分析及《资金分析报告》都不是新生事物
只要虚开方缴纳了增值税,用票方抵扣就不会造成税款损失吗?否!!!
再议:司法鉴定行为的民事可诉性
《决定》定位不准、《通则》部分违法,立法建议(参与曾德国教授倡议的讨论【3】)
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文件的规范不当及对实务的影响(参与曾德国教授倡议的讨论【2】)
一、“委托司法鉴定”的悖理、违法之处(参与曾德国教授倡议的讨论【1】)
实务|法院这个无罪判决理由欠妥!
大量的法律人为何不知司法会计鉴定为何物(含多个非正常案例)|司会实务
学术人生|有关“司法会计鉴定不是鉴定”的荒唐说法及其推论错误(上)
学术人生|有关“司法会计鉴定不是鉴定”的荒唐说法及其推论错误(中)
学术人生|有关“司法会计鉴定不是鉴定”的荒唐说法及其推论错误(下)
元旦快乐!于老师新年庆事多
学术人生|从朱令中毒诊断,再谈司法鉴定中的假定——科学依据之一
司会实务|司法会计鉴定中为何不采用“函证”
司会人生| 忆 父 亲
司会推荐丨一次性说清:请专家协助审查证据的理理与操作——“技术性证据审查” PK “文证审查”
学术人生|司法会计鉴定事项的致命问题与矫正(附:60多个正确的鉴定事项)
司鉴管理|该给司法鉴定职业正名了:因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大部分业务不是司法鉴定
司法实务|司法解释与司法鉴定标准谁高?(推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是司法鉴定标准!)
司会实务|鉴定人超出鉴定事项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如何防止及取舍?
学术人生|28年前的著说:法医学死因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同类鉴定
短评《指南》之问题(4):针对《审计报告》的模拟法庭对决——辩方的【应对建议】
出庭实务|短评《指南》之问题(3):刑事“司法审计”的法定主体是侦查人员,而非注册会计师
出庭实务|《出庭指南》纠错(2):《审计报告》不属于刑事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的“报告”,且完全可以依法排除
司会案例|违反国家法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处罚决定,为何能得到三级法院的支持?
《出庭指南》纠错(1):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应对建议】,答非所问,且不符合实际!
司会争鸣|法律人切莫滥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鉴实务|司法鉴定的“双人鉴定制”理应废除!
司会采访录|司法界的这个虚假信息是如何形成和传播的?
实务研究|重要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违反诉讼法律!
学术人生12.|“财会分明”是财会学原创,“先财后会”是司法会计学的总结
办案实务|办理经济罪案的绝招1:财会分明,先财后会(公检法人员同堂培训)
公检法人员同堂培训收获之一:财务与会计是两类不同的社会活动
公检法人员同堂培训收获之二:除了两个罪名外,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罪状表述的都是财务事实
庭审故事|辩护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错在哪里?法官为何不采纳?
学术人生|“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后,他却换汤不换药是何原因?
司会实务|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如何利用司法会计专家工作
司会评论|对《商业秘密鉴定规范》的羡慕、感慨、学习和质疑
学术人生10.|进入诉讼程序的会计师们为何会“可能总是偏向于‘干坏事’”?
司会时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的讨论
司会时评|司法会计业务是CPA的业务拓展,不是其审计业务的拓展
学术人生9.| 概念界定及边界是研究一个领域的基础和关键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