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会实务|刘鉴识:出庭检察官不要被辩方请的专家辅助人给整懵了(案例)!

文摘   2024-07-31 23:1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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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注:刘鉴识老师发来一文,提示出庭检察官不要被辩方律师请来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给整蒙了。
正文:
看到由律师撰写的出庭文章,描述了由辩方聘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一些意见。因文章没有介绍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笔者无法评价该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估计应当是存在目前注册会计师在担任鉴定人时,普遍出现的一些错误)。

但是,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发言显然存在错误的和误导性的内容,可出庭检察官竟然没有当庭就专家辅助人发言存在的问题进行发问,不知道是因为被整懵了,还是因为缺乏司法会计鉴定常识所致。借助司法会计FC公众号发个短文,对律师文章介绍的专家辅助人发言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做一梳理,供未来类似情形中出庭检察官参考。

专家辅助人谎言之一:本案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鉴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经查,鉴定机构只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关于司法鉴定报告,法律规定最少三人参与,二人鉴定,一人复核,本案只有鉴定,无复核。

实际上,即没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注册会计师才能接洽并组织执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报告最少要有三人参与,而是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移花接木了。

首先,出庭专家辅助人所谓本案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其根据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请读到此文的检察官及法官们注意:

该条法律规定的是: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但是,该法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没有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本案鉴定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根本就不在该法律规定的登记管理范围,也无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何谈“鉴定人数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退一步讲,这位专家辅助人的调查也不全面,该事务所只有两名注册会计师,并不表明该所只有两人达到法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标准,因为这一标准下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还可以是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就有知名的司法会计专家,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鉴定工作,但并非是注册会计师,而是高级会计师。

其次,我国没有法律要求鉴定最少要有三人参与。出庭专家辅助人所说“二人鉴定,一人复核”的根据,其实是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二名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请读到此文的检察官及法官们注意:第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只是部颁规章,不是本案出庭专家辅助人所说的“法律规定”;第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根据前述《决定》制定的,因《决定》没有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部颁布的这一规章对司法会计鉴定事项自然没有法定的约束力。

给检察官的建议:

1.检察官如果熟悉司法鉴定法律及规章,出庭时应当庭揭穿专家辅助人的谎言,以提示法庭该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具有可参考性;

2.出庭检察官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及规章,应当向专家辅助人发问,要求其说明其所讲的“法定”,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及该法律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而不能让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利用编造的法律规定来影响法官。

专家辅助人谎言二:涉案数额是不允许测算的,涉案金额计算方法应该是科学的,数额是唯一的。

道理:没有法律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规定,涉案数额不允许测算。恰恰相反,不仅大量的案件涉及的数额都需要通过测算、评估提出专家意见,为司法审判提供参考证据,实际上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实务中常见的涉案数额测算情形有:司法会计数据测算,法医学骨龄测算、法医学治疗费用测算、赃物价值评估等等。与鉴定意见的特点不同,测算、评估都不存在唯一性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测算、评估结果只能作为审判的参考证据。本案专家辅助人所犯错误是:把鉴定意见的特征错误地运用到评价测算意见。

给检察官的建议:

1.平时应储备一点法庭科学常识,以免出庭时被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语词“给忽悠了。

2.在一些特别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考虑指派或聘请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当考虑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以便应对辩方专家辅助人可能向法庭陈述其编造的“专业知识”,影响法官的认知。

专家辅助人谎言三:司法鉴定不允许在检材不完整的情况下继续鉴定

道理:大量的各类司法鉴定,都会遇到检材“不完整”的情形,但不存在因检材“不完整”就不允许继续鉴定的标准或理论。司法鉴定人遇有检材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鉴定。如果继续鉴定,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一是,鉴别判断不完整、不足的检材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成立,如果不影响,则应当继续鉴定;二是,采用特别假定方法继续鉴定,并出具限定性鉴定意见。

给检察官的建议:同前一个建议。

出庭专家谎言四:司法鉴定方法具有唯一性,应该选择采用最科学,最准确的方法。

道理:很多情形中,司法鉴定的标准方法都有并列的情形,需要由鉴定人根据引用标准的适用规则选择适用。

首先,专家辅助人的这句话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鉴定方法具有唯一性,那么就不具备可选择性,何谈“应该选择采用最科学,最准确的方法”。其次,各类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方法,都存在多种标准方法可选择的情形。本案中例子是:专家辅助人就提出了与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的鉴定方法。专家辅助人认为自己选择的方法是最科学、最准确的,鉴定人也会认为自己选择的方法是“最科学、最准确的”。对鉴定方法的选择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也是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答复各方提问的问题之一。

给检察官的建议:

逻辑能力是检察官的看家本领之一。应当注意提高自身的逻辑水平和能力,以便出庭时能及时发现和揭露专家辅助人的逻辑错误,防止他们通过带有逻辑错误的发言误导法官。

专家辅助人还有一个忽悠性发言:该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能力,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这一发言的忽悠人之处在于: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法律对案件结论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标准,起码鉴定意见是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因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是建立在“财务真实”假定基础上做出的。

笔者根据前述专家辅助人发言的内容推测:该专家辅助人当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的学者或专家。推测依据是:笔者不认为具备专家辅助人身份的人会在法庭上公然撒谎,本案专家辅助人发表了谎言,只能证明其不熟悉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笔者也给检察官提出建议:在法庭上遇有反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时,应当向上海一位出庭检察官学习,通过发问来质疑专家辅助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要求。

附案例:我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某次涉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的案件出庭时,专家辅助人对死因提出了不同的判断,进而认定鉴定意见错了(如果真的如专家辅助人的判断,当事人将会由死刑判决转为无罪判决)。出庭检察官向专家辅助人提问:你是否从事过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专家辅助人回答:“没有”。现场旁听者中,有人听了专家的这一答复,立马捂着嘴,尽量不让自己笑出来。的确,一名没有从事过死因鉴定的专家,其所提出的新的“死因鉴定意见”,怎么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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