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尤溪县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林、草堆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即日起至2025 年1 月31 日。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拨打110或12345向公安、应急、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占道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举报电话:
应急局举报电话:6320163;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
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633096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尤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0日
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
新媒体编辑:曾惠辉
初审:王凤荣
复审:黄苒苒
终审:陈增伟
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
新媒体编辑:曾惠辉
初审:王凤荣
复审:黄苒苒
终审:陈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