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晚,
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在辖区开展夜查时
一男子驾驶二轮机动车搭载一女子
经过该路段
看到前方有交警执勤
因其驾驶的二轮机动车为非法改装车、
无牌无证且二人均未佩戴头盔,
担心受到处罚,
该男子无视交警的停车指示
突然掉头行驶,试图逃避检查。
在此过程中,
其他交警上前责令其停车检查
该男子竟无视警告拒不停车
强行冲撞
并将手中的奶茶杯砸向交警
随后逃离现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9月26日晚,
南安派出所、交管大队
将该二轮机动车驾驶人
张某(男,18岁,大余县人)抓获。
经查实,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
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对张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
一、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的。
二、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交管大队、南安派出所
编辑:刘雪芹 编审:吴郡
监制:许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