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通知

楼市   2024-08-08 09:51   辽宁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出资部分。

















二、提取的频次和金额

同一套住宅只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使用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年检费用、补助资金、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

住宅所有权人为两个人以上且非配偶关系的,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各所有权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使用费用、维护保养费用、年检费用、补助资金、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申请人);

2、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所有权证书;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4、实名银行卡(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银行开设的有效一类账户,暂定为建行、中行、农行、工行、邮储银行、锦州银行);

5、加装电梯协议;

6、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复印件;

7、实际支付费用发票。


四、其它事项

(一)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贴息贷款,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三)已办理加装电梯提取的住宅再交易后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四)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

(五)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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