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楼市   2024-07-23 09:43   辽宁  


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缴存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降低职工已抵押存量房上市交易承担的额外资金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高新区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带押过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和贷款用途、贷后管理等参照《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目前公积金“带押过户”业务处于测试阶段,如有自愿参加测试的缴存职工,可到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咨询电话:12329。




政策解读



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的含义

是指存量房交易前,卖方无须先行还清贷款,在不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交易各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存量房过户、再抵押,最后清偿原贷款解除初始抵押,该模式打破原有“卖方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办理交易过户→买方重新设立抵押”的存量房交易模式,支持原贷款抵押房屋带押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提高存量房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适用范围


目前仅适用于买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卖方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应符合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2、存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3、交易房屋原住房贷款偿还正常,不存诉讼等情况;
4、买卖双方已达成房屋交易约定,且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登记;
5、买卖双方同意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即贷款资金在受委托银行实行托管,且贷款资金应大于卖方原贷款余额,否则应提前偿还超出部分的贷款金额,并承诺同意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房产的原住房贷款。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并携带相关证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存档)表,在公积金中心内设窗口办理存量房价值评估。
2、卖方(含配偶)、买方(含配偶)携带相关证件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
3、买卖双方进行贷款试算,准确确认买方公积金可贷金额和卖方公积金贷款剩余余额,同时确认资金托管金额并签订《房易安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
4、经公积金中心初步审核后,买卖双方与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
5、买方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查通过后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6、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买方贷款申请后,通知买卖双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二次抵押第二顺位同意书》、《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并提出业务申请。买卖双方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7、买方须以“带押过户”房产做抵押,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变更抵押人、顺位抵押权设立、转移登记合并业务登记,登记机构审核转移登记材料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通过“凌E登”系统或线下向公积金中心报送登记办结结果后,公积金中心将买方贷款资金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通知受委托银行(资金托管银行)按《房易安房屋交易资金划转单》要求回收原贷款及划拨剩余款项。贷款优先偿还卖方剩余贷款本息,多余部分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如买方贷款金额不足以覆盖卖方剩余贷款本息的,由卖方在贷款发放前办理部分提前还款。
8、受委托银行(资金托管银行)按约定完成贷款资金清算划拨后,在卖方剩余贷款本息已结清的状态下,公积金中心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系统线上提交原抵押登记注销申请,或线下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及时审核并通过“凌E登”系统向公积金中心反馈登记结果。



特殊说明




如房产转移登记业务无法完成,则“带押过户”业务终止。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锦州市广大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的便捷服务,包括信息查询,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办理网点信息等相关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