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TACT
随着线上购物平台以及运输业的发展,不论是日用品、衣物、零食等传统零售商品,还是鲜果、蔬菜等易腐商品,人们都越来越习惯通过线上平台采购。线上购物的便利是毋庸置疑的,更多商家也是顺应社会发展,将销售主力转移到线上,通过短视频、直播等等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猫狗等宠物作为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一种商品,它们的买卖也在呈现线上化趋势。但是,宠物又有别于一般传统商品,那么它们在线上买卖中又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本文就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PART 1
网购宠物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规则,并未将宠物列入排除适用之列,因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看,网购宠物也应适用七天不理由退换。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将现有判例的裁判观点整理如下:
1. 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宠物也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如吴某某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4民终4261号】,法院认为:王某与吴某某采用微信方式交易斗牛母犬,属于以网络方式销售商品,适用该条规定。关于斗牛母犬是否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本院认为,斗牛母犬虽然是活体,但不属于水果、蔬菜之类的易腐商品,如果消费者退货,并不影响出售者再次销售,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例外商品。而王某与吴某某交易时,并未特别约定不得退货,而吴某某在收到斗牛母犬的当天即通过微信向王强提出退货,故吴某某已经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吴某某要求退货没有任何理由,王某依法也应当接受退货,这是基于网络销售消费者无法亲眼看到实物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那么,如果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退换呢?
确有商家为了避免买受人的无理退换,会在合同中标明,由于商品的活体特殊性,售出后概不退换。但是,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这种条款系出卖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设定的,该条款使经营者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2. 因买受人的特别要求而使宠物“特定化”,退换将影响再次销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如张某与李某网购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在收到所购猫后一周内要求退货,但因该猫在交付给张某之前已经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了节育手术,故该猫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故张某以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交付的猫患有耳螨等疾病,但该疾病亦非严重的疾病,且经过治疗,案涉猫已经痊愈,李某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根本违约,故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猫款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现有判例,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宠物依然是被认定属于一般商品,在未有特别约定,也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卖家可以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换。但是,笔者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并未对宠物这种商品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宠物有生命,每一只都有其独特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多消费者购买后反悔,或因其他个人原因不想养了等情况,如果允许买家无理由退换,无疑增加了出卖人的成本,有失公平,也增加了宠物来回运输等风险。
因此,买卖双方在确定线上交易之前,一定要反复通过视频、图片等进行确认,保留好确认宠物的视频、图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商家,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以及确认环节尽可能全面展示所出售宠物等方式来避免宠物被要求无理由退换。
PART 2
除了七天无理由退换之外,哪些情形下,即使超过“七天”,买受人仍然可以要求退换呢?
如果出卖人所售宠物存在检疫不合格、患有疾病、“货不对版”等情况,则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此时即使购买宠物已经超过七天,买受人依然可以通过撤销或解除买卖合同等方式要求退换及赔偿。具体案例见下述。
1. 朱某某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427民初4261号】,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上公开宣传其出售的宠物犬“高腿爆毛无缺陷、健康好养、体型方正无缺陷”,但其将患有雷卡佩斯病、皮肤病的泰迪犬出售给原告,明显有悖诚信,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宠物犬的款项并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的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刘某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明,刘某某自始便向宠物店明确表达购买需求为“蓝金渐层”品种猫,宠物店作为商家应当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且需附可证实宠物猫品种的标识或证书。刘某某支付了购猫款,但宠物店在出售涉案宠物猫时,在明知刘某某需求的前提下,未向原告明确说明1500元的价格并不能购买到“蓝金渐层”品种猫,而交付了涉案宠物猫,且在交易完成后,刘某某询问过程中,仍然表示涉案宠物猫的品种为“蓝金渐层”。另,根据宠物店庭审中的陈述:据其了解“2022年蓝金渐层宠物猫价格在7000元左右,品相差的也掉不下5000元”,可以认定宠物店向刘某某出售宠物猫时,即已明知涉案宠物猫非原告所需求的“蓝金渐层”品种猫,故宠物店向刘某某出售案涉宠物猫的上述行为确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按购物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3. 巩某某与西安某喵宠有家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2022)陕0112民初22326号】,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宠物买卖合同》,在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涉案宠物猫的检疫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且被告提供的合同并书写补充内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被告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责任、限制原告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被告有悖诚信,存在欺诈行为,故本院对原告关于撤销合同、退还货款2600元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78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产生猫瘟系因原告饲养后环境发生变换所致,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宠物买卖合同》虽约定“保24小时猫瘟腹水,24小时内有猫瘟腹水,保退还,其它问题现场看好,过后自行负责”但该内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了被告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原告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应视为无效约定。
目前大部分判例在宠物买卖中可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是比较一致的,如出现“出卖人交付的宠物外形、品种与约定不符”、“没有检疫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为患病宠物”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
笔者建议,网购宠物一定要事先核对好宠物的所有信息,包括宠物外形、品种、是否有检疫合格证、健康情况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宠物与约定不符,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出卖人按照价款或服务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猫猫、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商品有价,生命无价,无论是商家还是买家,都应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认真考虑,谨慎对待,我们一起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PART 3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
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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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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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
标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复杂婚家财产争议解决
胡子诺
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安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辩手,爱好演讲、跳舞、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