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交警安全教育
晚上20时许,尹某载着两位同学驾驶一辆电动车经过某路口时,与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尹某及坐电动车的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调查,尹某和其两位同学均未满16周岁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应当符合使用规范。
▲与你相遇是最大的幸运
但希望不是交通违法的你
编 辑 | 王金印 张 靓
审 核 | 夏彬彬
签 发 | 侯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