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兵团、师市关于民生领域电动自行车案件查办的安排部署,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决落实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石河子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区待售的1辆“小牛”牌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测重,该电动车整车质量为 81kg。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检验,该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符合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电动车销售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电动车销售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449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电动车销售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销售行待售的3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石河子市新安镇某商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市新安镇某商行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新安镇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待售的1辆“金箭”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及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不符。
当事人销售此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石河子开发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市开发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石河子市开发区某电动车经销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经营区内待售的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外形简图不一致,自行加装了后尾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电动车销售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2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经抽样检验,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电动车销售行经营的“快马”牌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 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赛鸽”牌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充电器与蓄电池不符合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此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33起,部分案件正在查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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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凤瑜
编审:焦亚峰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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