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 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娱
2025-01-21 23:58
辽宁
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关于印发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 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柔道项目改革振兴、加强柔道项目梯队建设,进 一步规范洛杉矶周期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 赛,树立鼓励青年运动员赴外参赛、支持国家队备战参赛单位优 先的导向,结合柔道项目发展实际,举摔柔中心对《非国家柔道 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经征求各单位意见,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管理办法(试 行)》自即日起废止。 第一条 国际赛事 本办法规定的国际柔道赛事,包括国际柔联巡回赛、大洲公 开赛和其他由中国柔道协会为唯一具备参赛报名资格的国际柔 道赛事。 第二条 赛事信息 有关国际柔道单项赛事以国际柔道联合会、各洲际柔道国际 组织官网发布信息为准。 第三条 报名单位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可由注册单位、派出单位向国家 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报名,参加国家柔道队未报名参赛的国际柔 道赛事。注册单位、派出单位自行组队报批、经费自理。 第四条 资格产生办法 (一)积分资格 1.截止各站比赛第一个比赛日前 3 个月,各级别国际柔联世 界排名前 50 名运动员具有参赛资格。 2.截止大满贯赛第一个比赛日前 3 个月,各级别全国排名前 5 名运动员具有参赛资格;截止大奖赛第一个比赛日前 3 个月, 各级别全国排名前 10 名运动员具有参赛资格;洲际公开赛、青 2 少年杯赛等其他较低级别比赛报名无国际或全国积分最低排名 要求。 (二)邀请资格 根据备战工作总体安排,我中心将视情况邀请相关省市运动 员参加国际比赛。 第五条 报名办法 各注册单位、派出单位可在每站比赛第一个比赛日前 3 个月 向我中心致函表明参赛意向。来函须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级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来函应加盖公章。为确保公平, 当同一赛事有至少一个注册单位、派出单位在截止日前致函的, 将不再考虑截止日后致函单位的参赛意向。来函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参加赛事名称 2.出访行程(抵离国境日,非竞赛日) 3.出访人员情况简介(运动员姓名、出生年月、级别及最 新国际/国内积分排名、参赛目标和随队官员姓名、身份,每队 应至少有一名教练员具有国际赛事临场指挥资格) 4.清晰注明本团组出访手续和经费由派出单位自理 5.加盖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 校公章的《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承诺书》 和责任分工表格(详见附件)。 第六条 运动员选派 3 各站比赛第一个比赛日前 3 个月,根据各注册单位、派出单 位报名情况(含邀请资格),综合运动员国际积分、国内积分和 洛杉矶周期备战工作总体安排决定是否派队参赛。决定派出的, 选派参赛运动员并面向所有报名省市予以公示(3 或 5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由中国柔道协会 通过国际柔联报名系统正式报名参赛。 选派运动员的考察因素包括: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国际积分排 名、国内积分排名、运动员年龄(参加比赛当年应不超过 24 周 岁,鼓励青年运动员赴外参加比赛)、巴黎周期或洛杉矶周期国 家队在队训练或陪练情况、国际和国内比赛获胜方式和整体表现、 国家队教练组评价意见(如有)。 关于运动员参赛人数,赛事有限额的按其规定;赛事无限额 的,为确保参赛运动员水平,每站比赛各级别至多报名 5 人。 第七条 参赛规定 (一)反兴奋剂规定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参照我中心 《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落实反兴奋剂管理责任,所在注册 单位、派出单位要严格落实总局和我中心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出 访队伍参照“四准入、两核查”要求,落实反兴奋管理责任,明 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外训外赛期间兴奋剂问题“零出现”。 有关单位应在运动员行前 5 天向我中心备案赛前兴奋剂筛查结 果。 4 (二)外事和安全规定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应树立良好形 象、维护国家利益,执行《运动队出国纪律规定(暂行)》(体外 字〔2018〕197 号)。运动员所在注册单位、派出单位是出访团组 (出访运动员)外事管理第一责任人。出访运动队及其主管单位, 应主动防范政治风险,严明外事纪律规矩,全面细致做好行前准 备,切实加强行前教育,加强请示报告,主动向上级拥有外事审 批权的部门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访团组应于行前 5 天向我 中心备案行前教育记录,并附所有出访人员亲笔签名。 (三)赛风赛纪管理规定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应弘扬中华体 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执行《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 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33 号)。运动员所在注册单位、 派出单位是出访团组(出访运动员)赛风赛纪管理第一责任人。 出访运动队及其主管单位,应加强出访团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监管,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赛前准备与出境旅行 (一)国际柔联系统注册 按照国际柔联规定,参加国际柔道比赛的运动员和随队官员 必须在国际柔联系统注册。注册工作由中国柔道协会代为完成, 相关费用由参赛单位自理,可通过境外转账或信用卡支付。 (二)号码布 5 按照国际柔联规定,参加国际柔道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向国际 柔联指定供应商购买号码布,相关费用由参赛单位自理,可通过 境外转账或信用卡支付。 (三)参赛服装 按照国际柔联规定,参加国际柔道比赛必须穿着符合国际柔 联规定的柔道比赛服,各参赛单位需自行购买相关比赛用服装。 按照中国柔道协会规定,非国家队运动员经批准代表中国柔道协 会参加国际比赛,可以穿着带有中国柔道协会标志或中国国旗标 识的服装,购置费用自行负担。 (四)签证和出境 获批参加国际柔道比赛的非国家队在训队员,参赛必需的邀 请函、签证和行程安排等对外工作均自行负责。 (五)其他事项 报名完成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赛事公告要求,完成食宿 预订和缴费、抵离时间确认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规定 在国家队选调中无故不服从国家队征调的运动员、处于中国 柔道协会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半年内因赛风赛纪和其他不当行 为被给予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具备报名参赛 资格。 未及时向我中心备案、或经提醒仍未在出访前备案运动员赛 前兴奋剂筛查结果、附所有出访人员亲笔签名的行前教育记录的, 6 我中心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相关注册单位、派出单位赴外参赛出现赛风赛纪问题的,根 据情节轻重,同一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按此办法申请赴外参赛。 中国柔道协会将视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出进一步处罚。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其他国际柔道比赛,根据报名 人数限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 国际柔道比赛管理办法(试行)》自即日起废止。未尽事宜由我 中心按有关规定执行。 非国家柔道队在训运动员参加国际柔道比赛承诺书 *截止各站比赛第一个比赛日前 3 个月:例如,某站国际比赛第一个 比赛日为 5 月 6 日,则截止日期为 2 月 6 日。 *参加比赛当年应不超过 24 岁(含):例如,某站国际比赛计划于 2025 年 2 月 1 日至 7 日举办,参加本场比赛的运动员应出生于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我单位接受举摔柔中心工作指导,按照“谁派出、谁负责” 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出访期间团组反兴奋剂、交通旅 行、安全训赛、赛后总结等各项工作,严防兴奋剂事件、安全事 故发生,出访期间如遇重大事件、政治敏感问题等重要情况,应 第一时间口头请示汇报,有关情况适时书面报告。 我单位严格按照《“干净的国家队反兴奋剂生态体系”建 设的指导意见》做好出访团组反兴奋剂工作,切实履行反兴奋剂 主体责任,对照《建设“干净的国家队”落实“十严”的要求》 逐一排查反兴奋剂风险。严把出访团组干净入口关,建立集训出 访前“四准入、两核查”(管理、背景审查、检查、教育四准入, 行踪和“三品”两核查)制度。我单位将主动联系中国反兴奋剂 中心做好委托检查事宜,确保出访前取得检查结果。我单位将及 时做好运动员境内外行踪申报变更、接受国际检查、“三品”管 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前防范化解兴奋剂风险,抓细抓实反兴 奋剂日常管理,确保派出团组在外期间兴奋剂问题“零出现”。 有关责任分工详见附后表格。我单位承诺,派出团组人员在以往 工作经历中从未出现过兴奋剂违规行为,未因兴奋剂违规行为被 禁赛或处罚。 8 我单位高度重视因公出访行前教育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外事或专职部门牵头对出 访团组进行全员行前教育,全面落实工作要求,不走形式,不留 死角,确保理解到位、执行到位。行前主动梳理政治和安全风险, 结合当前复杂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 工作在前、防范在前,事先研究制定政治风险防范预案,严明外 事纪律规矩,提升出访人员安全意识,全面细致做好行前准备, 主动向上级拥有外事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访 团组严格执行《运动队出国纪律规定》,出访期间代表国家队, 争取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我单位高度重视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 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我 单位将加强对运动员,特别是青少年运动员体育道德教育,在日 常训练和参与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