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33岁)因“停经40+6周,无产兆”至市妇保院住院,无腹痛、未见红、未破水。次日16时25分,胎儿娩出,胎盘娩出后吴女士阴道出血多,医院采取抢救措施。吴女士出现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障碍、呼吸心脏骤停,医院进行心肺复苏,复苏成功后行子宫全切术,术后2小时转市医院ICU进一步诊治。
吴女士在市医院住院治疗72天,被诊断为:产后出血原因待查、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肾功能不全、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多器官功能不全(心、肺、肾、脑、肝脏、胰腺、消化道、DIC)、重度贫血、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高血糖状态、低蛋白血症、血小板减少、电解质紊乱-高钠血症、高氯血症、低钾血症、低钙血症、高磷血症、应激性溃疡、双侧筛窦、蝶窦炎症?、产241周、LOA自娩、子宫全切术后、胰腺损伤、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腹盆腔积液、积血、腹腔感染不除外、血行性感染?期间,患者在国内多家知名医院住院治疗。
市医院出院后,吴女士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在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患者认为入院前已经明确告知其三年前已经在该院出现过大出血,但医院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对患者进行检查和评估,导致患者损害,起诉要求市妇保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律简析
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有边界限制的学科,临床治疗尤其受到患者病情、个体体质等客观因素影响,临床诊断犹如在迷雾中前行,在迷雾散尽时评价前行的过失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作为患者和法官难以进行判断,故此需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因此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医患双方均应当遵从的客观标准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鉴定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本案中,医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后又撤回申请,放弃申请鉴定人出庭并放弃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本案中,医方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即对认可的证据反悔,但医方并未说明正当而充分的理由,亦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二审法院认为其反悔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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