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
NO.1
“老头乐”撞伤人赔偿7.6万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此后,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判决
NO.2
经销商生产商承担15%赔偿责任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朱某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区法院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依法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法官
NO.3
不要购买、驾驶“非标车”
“具备以上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并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标准进行交通出行和管理。”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除此之外,粗制滥造、胡乱拼装、违法销售的其他电动三、四轮车都是“非标”车辆,无法进行登记获取号牌。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上牌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非标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广大市民不要购买、驾驶!”法官表示,非标车“老头乐”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其无法上牌,购买不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极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朱某购买车辆时
生产商及销售方
没有明确告知朱某该车辆为机动车
导致朱某错误认知该车为非机动车
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江都融媒
作者:通讯员 江法 记者 王诚
编辑:阿娇
审核:高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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