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老头乐”撞伤人,江都男子赔偿7.6万元后,一纸诉状……

民生   2024-11-22 15:43   江苏  

四轮电动代步车
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
备受老年人青睐因此被称为
“老头乐”


然而
但部分“老头乐”驾驶人
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
容易与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市民朱某就驾驶“老头乐”将人撞伤,最终赔偿受害人76000元。他认为,“老头乐”的经销商、生产商也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之告上法院。日前,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全责


NO.1

“老头乐”撞伤人赔偿7.6万元

2021年,朱某在A修理部购买一辆电动四轮车,也就是俗称的“老头乐”。出厂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是“ZZ”,并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2022年11月,朱某驾驶车辆与吕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此后,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判决


NO.2

经销商生产商承担15%赔偿责任

“没人告诉我这‘老头乐’是机动车!”朱某认为,ZZ公司作为车辆生产商,A修理部作为车辆销售方,都没有告诉他车辆是机动车,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导致自己认知错误,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朱某将A修理部和ZZ公司诉至区法院,要求A修理部将案涉车辆予以退货、返还购车款,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朱某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区法院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依法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法官


NO.3

不要购买、驾驶“非标车”

法官介绍,法律意义上讲的电动三、四轮车,应该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车辆要获得CCC认证;车辆要拥有出厂合格证;车辆要拥有一致性证书(合格证和车辆整体外观的一致性)。

“具备以上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必须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并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标准进行交通出行和管理。”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除此之外,粗制滥造、胡乱拼装、违法销售的其他电动三、四轮车都是“非标”车辆,无法进行登记获取号牌。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领上牌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非标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广大市民不要购买、驾驶!”法官表示,非标车“老头乐”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因其无法上牌,购买不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极易产生纠纷。
法官说

本案中,朱某购买车辆时

生产商及销售方

没有明确告知朱某该车辆为机动车

导致朱某错误认知该车为非机动车

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江都融媒

作者:通讯员 江法 记者 王诚

编辑:阿娇

审核:高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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