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感性的,同时也是理性的,为爱丢失自我放弃生命,更是不可取的。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名女子因与男友分手而轻生,女子父母将其前男友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A女自幼丧父,母亲改嫁,原生家庭破碎。2022年,经亲戚介绍与B男相识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A女与B男之间存在诸多矛盾,B男郑重考虑后,向A女提出分手。面对男友的离去,A女本就脆弱的情感逾发消极,遂于B男家附近自杀。
A女母亲认为B男未妥善处理好感情问题,未采取任何妥善有效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甚至可能见死不救,放任A女自杀身亡。故A女母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男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A女母亲的起诉,被告B男则主张自己已多次劝说A女和平分手,从未言语刺激或教唆A女自杀,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与A女的自杀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自己不应对A女的自杀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争议焦点
被告B男对A女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法律上,分手本身与一方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仅就分手导致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若一方死亡是另一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另一方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建立还是解除恋爱关系,法律都不应加以干预。A女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其在人生三岔路口上做出的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系其亲自实施。在双方交往的整个过程中,B男未在任何程度上促成该案死者A女的自杀的发生,未教唆过A女放弃生命,未帮助过A女自杀行为的执行和实施。相反,B男一直在规劝A女和平分手,重新开始。此外,事发时正值深夜,A女自杀地虽为被告家附近,但该处较为隐蔽,不易发现。在此种情况下,B男对该事件的发生不具有注意的期待可能性与现实可能性,更不可能对A女的自杀行为予以阻止或进行救助。
故原告A女母亲要求被告B男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
在爱与责任的天平上,法律以公正为秤,衡量着情感与自由的重量。该案,是关于生命消逝的悲歌,提醒我们恋爱虽自由,但应伴以理性与责任。法院之判,既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告诫世人:感情非儿戏,生命更可贵。
来源 | 莲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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