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这份公共场所安全提示请查收!
民生
2024-11-01 18:25
北京
雨雪天气逛公园摔伤了是谁的责任?乘坐电扶梯被人撞倒了谁来赔偿?日常出入这类公共场所时,很多市民会有这样的疑问。10月3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多个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提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场所和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一天中午,赵先生在公园游玩通过一处台阶时,没有选择从台阶走下来,而是通过室外一处木质坡道下行。因时值雨雪天气后,坡道湿滑,没握扶手的赵先生不慎滑倒摔伤,当即无法行走,被公园工作人员送出园区,自行打车回家休息。后续,赵先生被诊断为行走困难、踝关节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多次就诊复查。赵先生认为,公园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但公园认为,事件发生后工作人员及时作出了处置,赵先生摔伤是自身原因,公园不应该承担责任。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达介绍,公园在雨雪天气后应当认识到室外相关设施设备的通行风险,并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铺设防滑地垫、设置安全警示或者封闭坡道引导行人台阶下行。公园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事发时间为中午,赵先生摔倒位置光线明亮、视野清晰,而赵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雨雪天气后可能存在的坡道湿滑状况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选择台阶通行或者在通过下行坡道时紧握扶手,谨慎通行。赵先生不慎滑倒,其自身应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情况判令动物园对赵先生摔倒所致相关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天,刘女士带孩子乘坐自动扶梯上行,她前面的王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撞倒了刘女士和孩子。刘女士就医后被诊断为外伤、软组织损伤等,她认为王某和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共同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起诉到法院。诉讼中,电梯管理单位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照片和电梯日常保养记录等证据。西城法院法官助理肖彦青说,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的1000多元损失由王某全部承担,电梯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第三人直接进行侵权的案件,所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的,没有争议。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就在于电梯的管理人是不是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肖彦青表示,电梯管理单位提供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照片以及电梯日常保养记录等证据。事发时电梯运行未见明显异常,且事发地点已张贴必要警示线、警示标语,行人乘坐电梯时有语音播报提醒“站稳扶好”,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干预扶梯、提供帮助,应认定电梯管理单位已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就刘女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西城法院共审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类案件43件。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说,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在于事实还原和责任判定。赵莹表示,首先,被侵权人应对案件基础事实进行举证,包括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主体身份、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不作为与被侵权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而部分案件的被侵权人存在证据意识较为薄弱、举证能力略显不足的问题,加大了事实查明的难度。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场所和活动广泛,其营利性质、服务对象、开放程度等特征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判定产生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马维洪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审慎善意履行义务。 当公共活动过程中的风险难以避免地发生,导致参与者受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或其他帮助,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还应当配合受害人或有关机关制止侵权、保留监控或提供其他线索。实践中,常有商场、酒店经营者将保洁、保安等工作内容外包给其他公司的情况,如因未尽特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得以外包为由免责。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公共活动时也应当谨慎克制,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量力而为。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自救或寻求帮助。 事后及时调取监控,妥善保管损失证据,能够最大限度的协助警方、法院还原案件事实,为自身维权提供更进一步的保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者赵明聪、朱艳婷
编辑:北城
值班主编:车水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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