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琼出生于1969年,2022年8月到某新材料公司工作,从事吊料工作。2023年4月11日,罗某琼在工作时被材料压伤住院治疗。2023年5月16日,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琼构成工伤。公司以罗某琼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连州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案中,罗某琼入职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罗某琼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罗某琼工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罗某琼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住院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生效后,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相分离的制度,即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一是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明确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避免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审查合同条款。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四是保留证据。劳动者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五是了解法律责任。劳动者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自身的权益保障;六是及时维权。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拖延而导致更大的损失。
来源:连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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