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坚决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湄潭县李某摩托车销售门店销售“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0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湄潭县李某摩托车销售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9020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产品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不一致。该局进一步向认证机构发函协查,经函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确认,涉案产品外观、鞍座长度与认证中心认证备案的状态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湄潭县敏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销售“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湄潭县敏某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外观不一致。经函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确认,5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车体底座与认证车型不一致;经国信认证无锡有限公司确认,1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外观、鞍座长度与认证的产品存在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习水县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4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习水县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获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2辆,装配的蓄电池与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记录的蓄电池型号均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务川自治县小某电动车店销售“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摩托车案
2024年4月15日,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务川自治县小某电动车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型号为XD1200DT-85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装配的蓄电池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湄潭县小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6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湄潭县小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机构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布线检验项目、电气装置检验项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丰芮
编审:官超
审签:蒲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