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工作中,依法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辆扣留、扣押。目前,部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接受处理,且由于车辆长时间停滞,部分车辆技术性能下降或达到报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今日起三个月内,到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理违法车辆。
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
切勿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行
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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