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上犹某蒸笼米果坊店主黄某某为一己私利置食品安全于不顾,在生产黄元米果过程中添加了硼砂,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上犹县人民法院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为使生产的黄元米果色泽、卖相好看,在其经营的蒸笼米果坊店面内生产黄元米果时添加了硼砂,并通过超市、餐饮店、零售等方式出售。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某经营的某蒸笼米果坊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对还未销售的黄元米果及其他蒸笼米果、疑似硼砂物(63.8克)等予以扣押。经检测,扣押的黄元米果中检验出硼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黄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及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