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全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编者按
在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强制执行法》作为保障法律权威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每一次审议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因对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模式是内分还是外分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该草案一直未安排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两年后,也即2024年6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出关于终止审议《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虽然《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审议暂时告一段落,但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并未因此停下脚步。在草案审议过程中,许多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如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执行停止和终结制度等,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思考和实践经验。这些制度设计不仅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更有助于推动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与高效运行。
本次终止审议,意味着《强制执行法》的落地日期将被进一步延长,同时也增加了法律出台的不确定性。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一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会需求的《强制执行法》将会应运而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终止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开展调研。
有关方面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改革部署,有关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要求在总结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草案的基础是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分离的模式。
“审执分离”是继续采取法院内分的模式,还是研究启动把执行权放到法院外部的外分模式;即使采取内分模式,也有一个怎样分离、如何改进的问题。这些方面都有不同意见,需要先由党中央决策,不宜在法律中先行规定。
因对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模式是内分还是外分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该草案至今未安排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行“审执分离”改革,是采取内部分离还是外部分离,如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党中央的精神作出改革决策,然后才能推进相关立法。
拟于2024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全面部署,根据新的精神统筹考虑民事执行相关立法问题较为适宜。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对民事执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不会影响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经同有关方面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2024年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出关于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专此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5)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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