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L模拟法庭课程设计(一):
赛队开启、赛题公布与书状写作
编者按:在本系列的第三篇文章中,仇小雅老师将进一步介绍STL院内模拟法庭的课程设计,从赛队开启阶段、赛题公布阶段与书状写作阶段三个方面,分享她在模拟法庭教育项目中的教学经验与心得。
仇小雅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模拟法庭赛事主任
区别于传统的授课式教学模式,STL的模拟法庭课程没有固定讲义、固定教材,只有固定框架。在STL,模拟法庭的课堂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和场景,课程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检索的训练、法律写作的提升,也包括社交技巧和服装礼仪、线上庭审的设备布局和使用等。本节将以STL现行的模拟法庭课程设计为例,分享在模拟法庭教育项目中的教学经验与心得。
一
赛队开启阶段
在学年结束之际、STL院内选拔赛成功举办后的一个月内,新学年的STL赛队名单基本得以确定。届时,笔者将与每一支新成立的赛队进行一次线上会议,以布置赛队启动的初步工作。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团队建设、学术要求及赛前学习。
团队建设环节旨在加强赛队成员间的相互了解,构建赛队凝聚力,确立赛队模拟法庭比赛文化和工作机制。在院内选拔赛阶段,参赛者主要依靠个人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争取荣誉。在赛程各个阶段,STL会提供充分的指引和支持,确保即便是初次接触模拟法庭的参赛者也能获得丰富的赛事体验。
然而,随着新赛队的成立,参赛者的角色和目标发生了转变——赛队成员应以赛队为单位参加校外模拟法庭比赛,而不仅仅是为个人荣誉而参赛。这与模拟法庭赛事的竞赛模式相契合,每场比赛中每支队伍通常至少有两位辩手上场,而赛队的晋级成绩直接与上场成员的表现挂钩。因此,赛队的团队合作对于其在模拟法庭比赛中的表现至关重要。团队建设不仅促进了成员间的协作,还培养了共同的责任感和目标感,这对于赛队在比赛中取得成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赛队启动会议中,笔者的首要任务是向赛队成员明确STL模拟法庭项目的核心特征:一个以学生为主导(student-directed)的教学活动。这种近似“放养”的教育模式旨在激发学生的内驱力和创造性。每年,STL全资资助二十多项比赛,覆盖三十多名赛队成员的机酒费用,确保经济因素不会成为学生参赛的障碍。然而,STL并不对赛队成绩设定硬性指标,也不存在与成绩挂钩的奖励机制。这种政策选择反映了STL对于模拟法庭教育本质的理解:重视过程甚于结果,鼓励探索甚于追求成绩。
在这一教育理念的引领下,赛队教练的角色由传统的绩效压力承担者转变为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者和支持者,帮助赛队成员发掘自身潜力,成为他们理想中的法律专业人士。教练的职责在于营造一个支持性的环境,让学生能够在自主探索中成长,而非盲目地追求竞赛成绩。此外,教练的职责还包括分享过往经验,为赛队成员提供参考,而非单向地塑造他们成为特定类型的获奖选手。
由此,笔者会进一步介绍团队合作经验,落实赛队工作的细节,确保赛队的自主运营能力。在赛队合作中,首要确定的应该是各成员的分工协作。在模拟法庭赛队的环境中,任务分配不仅限于法律检索、书状撰写、口头陈述等显而易见的核心活动,还包括诸多容易被忽视的辅助性任务。这些“隐藏”任务对于赛队的顺利运作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团队资料的系统化管理、备赛时间线的规划与监控、与教练及团队成员的有效沟通、出行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财务管理及费用报销、签证申请及出访手续信息收集等。赛队成员应进行内部沟通和责任落实,确保在备赛过程中每一项事宜,无论大小,都能安排妥当。笔者每次会着重强调,教职教练及学生教练的工作并不是事务主管或者团队领导,而仅仅只是经验分享者和法律顾问。教练不应该也不会参与任何赛队的决策和执行,仅会在赛队提出问询时给出建议。
比如,针对成员关于如何在特定持方和赛点分配上做出决策的常见询问,笔者倾向于结合具体比赛的背景,提供基于经验的指导和分享而并不是进行干预或者直接分配。以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为例,根据赛事规则,每个赛队可注册五位庭审选手,[1]但不同的赛队可能会根据各自的策略和偏好采取不同的成员安排方式。一些赛队可能选择仅安排两位庭审选手,这两位选手需要同时准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的陈述;而其他赛队则可能选择充分利用规则,让每位选手分别专注于一方的陈述。笔者会提醒赛队成员,在STL,每位通过院内选拔赛的同学都具备成为庭审选手的资格和权利。STL没有强制设置研究员(researcher)角色,而是鼓励赛队作为一个团队,根据自身情况和战略考量,选择最终上场的庭审选手数量和分配方式。选择仅有两位庭审选手的策略可能会增加备赛期间的压力,因为这两位选手需要全面掌握双方的论点和策略。而选择四位庭审选手,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备赛压力,但同时也要求四位选手在庭审表现上达到较高且一致的水平,以确保赛队在比赛中取得最佳成绩。赛队成员将针对利弊自主讨论,最终做出以团队为基础的决定。
其次,在赛队合作的过程中,赛队目标的设定对于构建积极的团队文化和培养坚韧的参赛精神至关重要。有效的目标设定应避免陷入笼统和不具体的口号式宣言,而应是一个深思熟虑、基于实际情况的集体决策过程。这一过程要求赛队进行自我考察,评估自身的竞争力,明确优势和不足。同时,赛队成员的个人课业安排和职业规划也应纳入考虑,确保目标既能激发团队潜力,又不至于与成员的个人发展目标相冲突。
此外,赛事的难度和赛队的经验也是目标设定的关键因素。笔者会建议赛队对于将要参加的模拟法庭赛事进行“尽职调查”,详读比赛规则,查询STL赛队历年成绩,搜索赛事组公开音视频资料及文书资料等,用以评估赛队目前与优胜队伍的差距。通过对这些综合因素的考量和讨论,赛队能够制定出既有挑战性又切实可行的目标,比如具体的书状奖项、最佳辩手奖项、具体的晋级目标等。这些目标将指导赛队的战略规划和日常训练,确保团队在准备和参赛过程中保持聚焦和动力。
最后,在模拟法庭赛事中,赛队的表现往往依赖于团队成员之间的协同合作与一致性。鉴于此,赛队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的明确和建立显得尤为关键。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能够预防潜在的矛盾,还能在出现分歧时提供及时且公正的解决方案,确保赛队运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赛队启动会议中,笔者将详细宣读STL模拟法庭项目的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①初步协商阶段:当赛队成员间出现争议,首先鼓励各方本着合作精神,通过开放和诚实的沟通来寻求共识。
②调解阶段:若争议未能在初步协商中得到解决,应通知学生教练介入。学生教练将承担起沟通和调解的角色,努力协助各方找到解决争议的途径。
③正式调查与决策阶段:若争议进一步升级至无法调和的程度,模拟法庭赛事主任将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公正地评估争议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若发现参赛者存在严重违背合作精神的行为,或涉及学术不端等严重违规行为,赛事主任有权采取包括撤销参赛资格、取消学分在内的严厉措施。
通过制定和公开此争议解决条款,赛队成员被赋予了充分行使知情权的环境。这为赛队成员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保障,确保每位成员清楚地了解在争议发生时可采取的措施、可利用的资源以及预期的结果,使他们能够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随着知情权的行使,赛队成员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即尊重并遵守争议解决条款中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这种义务要求成员在遇到分歧时,积极寻求条款框架内提供的解决方案,展现出对规则的尊重和对团队利益的考虑。此外,公开透明的条款还鼓励赛队成员发展出更高的责任感和自我管理能力。成员们被期望在遵守条款的同时,通过建设性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团队的和谐与效率。
与STL院内选拔赛不同,正式成为STL模拟法庭赛队成员的学生可以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竞赛获得3学分。这一学分授予机制意味着队员需完成既定的课程内容,以确保教育价值得到实质性的体现。因此,在设计模拟法庭课程内容时,重点应放在促进每位队员在法学素养上的全面提升,而非单一地聚焦于竞赛成果,如提交给国际模拟法庭比赛赛事组的书面书状或口头辩论表现。在赛队的首次会议中,笔者将明确阐述完成学分所需的具体要求。这不仅界定了赛队成员的学术责任,也明确了他们参与模拟法庭赛事所应达到的教育目标。
课程内容的设计应全面覆盖多个方面,包括法律专业知识的深化、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法律文书撰写技巧的提升、以及口头辩论与表达能力的加强。这些法学素养的培养目标将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进行评估,如案例分析的深度、法律文书的质量、口头陈述的训练等(具体指标详见下表)。
表1 STL模拟法庭课程学分要求
当然,考虑到不同模拟法庭赛事的赛程时长、难度以及不同要求,STL模拟法庭课程的学分要求会根据不同赛事安排灵活调整。以法兰克福国际投资仲裁比赛为例,该赛事的独特性在于它不要求参赛队伍提交详尽的书状,而是要求提交更为精炼的辩护概要(skeleton brief)。鉴于此,参加法兰克福赛事的STL赛队成员将更早地投入到庭审训练中,并且相应地增加训练频率,以确保口头辩论的质量和效果。相对地,对于那些书状在赛队总分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比赛,如普莱斯(Price Media Law Moot Court)和国际刑事法院(ICC)模拟法庭等,STL赛队通常会经历一个更为深入和反复的文书撰写过程。在这些赛事中,赛队可能会提交6至7稿书状,每稿都在前一稿的基础上进行精心地修改和提升,从而在比赛中构建起得分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STL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要求并不直接反映一个优胜赛队在备赛中所需完成的工作内容。相反,该课程设置旨在反映那些以专业精神认真对待比赛,并致力于以高标准完成比赛任务的参赛队伍所应达到的工作量。这一设置的合理性在于,从学分分配的角度出发,3学分的课程应当与其他同为3学分的STL课程在学术负担上保持一致性。此外,诸如额外的书状修订或庭审演练等备赛活动,应源自学生的内在动机,而非课程学分的外在要求。实际上,所有STL参赛队伍在备赛过程中普遍展现出超越课程学分要求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STL模拟法庭项目并不会在赛题发布之前专门开设为比赛做准备的课程或者培训。相反,在完成STL研究生一年级的课业之后,STL赛队成员应有自主学习新的法律领域的能力。这一期待来源于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设计,通过在美国法课程中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训练和案例分析的教学,以及法律分析、检索与写作课程的三学期的练习,STL学生应能够独立地进行法律概念的理解和应用,从而在没有直接指导的情况下,有效地进行赛前学习。
由此,在赛队开启会议中,笔者仅会从方法上指导赛队进行赛前学习的准备。在接触新法律领域及模拟法庭比赛的过程中,建议赛队成员遵循以下五个步骤进行系统化准备:
①深入研读该法律领域内公认的权威教科书,并积极寻找并利用在线公开课、学术讲座等补充资源,以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
许多法学院图书馆都有较为全面的研究指南(Research Guides),[2]其中包括细分国际法领域中的权威教材、相关国际法条约、案例搜索数据库、学术论文数据库、相关国际法院、仲裁机构及国际组织等网站和资源的内容。笔者会指引赛队对其参加模拟法庭赛事所涉及的国际法领域,进行现有的研究指南的检索和总结,并根据赛队提交的检索报告和笔者的过往经验,给予学习资料的推荐。这些建议将涵盖备赛所需的关键学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教科书(Treatises)、条约评注(Commentaries)以及案例检索数据库等资源。
②系统回顾并分析过去三至五届的赛题,以了解赛事的发展趋势和重点议题。
在细致阅读赛题的基础上,赛队成员应运用已构建的理论基础,识别赛事所考察的核心争议焦点。赛队成员应边阅读边尝试构建赛点分析框架,明确争议的法律性质、相关法律原则及其适用。此外,赛队成员可多留意该细分国际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包括新兴的法律问题、赛题所映射的国际事件、法律规范的演变以及法律实践的更迭。通过对既往赛题的研究,赛队成员能将其学习的抽象理论具体化,加强对法律概念、原则和应用的理解和记忆,从而在赛题发布之后更熟练的开启法律分析和检索。
③仔细研究过去三至五届的最佳书状,以掌握优秀的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和论证策略。
这一过程要求赛队成员不仅阅读文本,还要批判性地分析文书的结构、论证逻辑和语言运用。在对最佳书状的分析过程中,赛队成员应将其作为一面镜子,对照自己的法律分析和理解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这种比较,成员们能够识别自己分析中的潜在误区,并通过模仿优秀书状中的论证方法来提升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包括如何构建有力的法律论证、如何运用法律原则和案例来支持论点。同时,赛队成员也应学习这些优秀书状的写作风格和语言表达,确保能够清晰、准确、有说服力地传达法律观点。
④观看并分析过去三至五届的决赛视频,以直观了解高水平的庭审表现和辩论技巧。
通过观看决赛视频,赛队成员能够直观地了解在高水平庭审中所需的表现标准,包括语言表达的清晰度、逻辑论证的严密性以及对法律问题的深刻理解。此外,赛队成员应批判性地分析决赛赛队选手如何构建论点、应对反驳,以及与法官或仲裁员互动,识别问题并对自己的庭审能力进行查漏补缺,同时对决赛选手的陈述取长补短。
⑤深入了解赛事的文化和风格,包括但不限于搜索和学习其他赛队的公开发表的经验分享、赛事周边相关的宣传信息,了解出题人、法官、仲裁员等相关人士的学术背景和法律观点等,以更好地适应赛事环境和要求。
通过综合分析赛事的多元文化和特定风格,赛队成员应发展出对赛事环境的深刻洞察力,识别并适应赛事的评审标准和偏好,从而在备赛策略和庭审表现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赛前学习的过程中,赛队成员可自行组成学习小组,以实现相互监督和促进学习进度的目的。通过小组内的积极讨论和深入交流,成员们可以共同深化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比如,有STL赛队在赛题发布之前曾组织每周一次的读书分享会,赛队成员可以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分享学习心得,同时教授其他成员。这种互教互学的方式不仅能够提升个人的表达和教学能力,还能够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
二
赛题公布阶段
鉴于模拟法庭赛事赛题发布时间每年可能存在细微变动,赛队成员有责任持续关注并及时监测赛题发布的最新动态。一旦赛题公布,赛队应迅速响应并立即展开正式的备赛工作。赛题发布后一周至两周内,赛队应及时梳理赛题事实并提交案件事实梳理。随即,教练会与赛队围绕赛题主要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和指引,为赛队的论点大纲撰写提供建议。
在分析赛题时,教练的职责不在于帮赛队预设论点或者布置“命题作文”,而在于通过提问引导赛队成员自主进行法律检索与分析。一位资深的教练应在审阅赛题后,结合时事动态、历年赛题趋势以及特定法律领域的基础知识,精准识别赛题的主要争议点以及出题者意图考查的法律问题。
以2024年第31届Vis Moot的实体问题为例,[3]教练应指导赛队成员从案件事实出发,站在客户立场上审视其诉求,并对关键事实细节进行深入质询。主要案件事实概述如下:2022年1月,Visionic公司(买方)依据9601号采购订单向SensorX公司(卖方)订购了120万个传感器,相关款项原定于2022年5月和6月支付。然而,Visionic公司声称,由于一封最终被识别为网络钓鱼诈骗的电子邮件,其已将款项错误地支付至一个替代银行账户。SensorX公司作为卖方并未收到相应款项,要求Visioni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此次网络钓鱼攻击涉嫌冒充SensorX公司员工,诱导买方将款项汇至非指定账户,且相关邮件存在明显的欺诈迹象。
基于案件事实,教练应首先提出与事实相关的问题,帮助赛队成员梳理事实脉络、把握关键证据。此类提问应依托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法律框架,例如:
针对双方交易本身,买卖双方交易的货物是否具有特殊性质?双方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汽车传感器领域,此类采购订单是否常见?双方的交易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交流)是否普遍?双方是否有过其他类似争议?
针对网络钓鱼诈骗,在国际货物销售实务中,买卖双方是否经常遭遇此类诈骗?双方如何预防电子邮件钓鱼诈骗?如何识别网络诈骗?一旦发现诈骗,双方在实务中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在本次订单中,网络钓鱼事件的具体时间线是什么?例如,何时收到欺诈性邮件、何时支付款项、何时发现欺诈?在此过程中,负责双方交易的主要公司人员是谁?发现诈骗后,双方的沟通情况如何?
如何评估电子邮件的诈骗风险?本案中的网络诈骗邮件有哪些异常之处应引起收件人的警觉?本案双方是否有处理诈骗邮件的经验?如果有,这些经验在本案中是如何被执行(或未被执行)的?
网络钓鱼诈骗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哪些财务或名誉上的损害,包括资金损失以及对他们商业关系可能造成的任何潜在干扰?
买卖双方是否有未来合作的计划?除了本次争议的交易外,双方是否有其他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交易?
进一步地,教练应提出基于现有事实的更为具体的法律问题,例如:
在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中,若指定支付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有具体条款规定此类变更?如果没有此类条款,那么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下,是否存在一般性规定?如果有具体条款,买方收到的支付账户变更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方式?
针对网络钓鱼诈骗的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是否有相应条款规制诈骗情景下的风险分担?是否还有其他适用法律,包括国内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等,规制类似风险分担?
鉴于本次诈骗邮件是诈骗方冒充卖方员工实施的,这一事实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如果诈骗方冒充的不是卖方员工,而是买方员工或与买卖双方无关的银行职员,是否会改变法律分析?
买方可以根据哪些条款主张其已完成支付义务?卖方可以依据哪些条款主张买方尚未完成其支付义务?
如果卖方主张买方未完成其支付义务,卖方可以依据哪些条款主张何种救济?如果选择赔偿作为救济方式,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买方可以依据哪些条款主张赔偿的免除或减少?
这种提问方式旨在促使赛队成员全面思考事实所涵盖的内容,而不仅仅是表面争议焦点。在解决问题时,如果赛队成员认为某一事实或某一法律问题对买卖双方均无争议,那么排除该问题的过程也是帮助赛队确认赛题考查内容的重要步骤。此类提问式交流可重复多次进行,每次提问内容随着赛队成员的检索深度的增加而进一步深入。
在赛队成员逐步确立买卖双方的核心法律框架和主要论点的过程中,教练的角色应当转变为批判性的审阅者,测试队员论点的深度和合理性。同时,教练应指导队员采用逆向思维,从潜在反方的视角出发,对己方的观点进行反驳。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识别和强化论点的潜在弱点,而且促进了赛队成员对法律问题多维度的深入理解和全面准备。
比如,针对此案中的申请人卖方SensorX公司,教练可以问询:
在与买方交易中,卖方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避免被诈骗的风险?特别是作为一个汽车行业中应用广泛二级传感器的主要生产商之一,卖方在公司内部及商务交易中是否建立了防诈骗的意识和措施?
若卖方先前已遭受网络安全攻击,为何未能及时通知买方关于公司信息安全的潜在风险?如果这是由卖方内部人员变动导致的损失,卖方是否有理由要求买方承担责任?
卖方在货物交付后,长时间未意识到未收到相应货款的原因是什么?在发现货款未付后,卖方是否采取了任何补救措施,例如通知相关机构、联系并协助买方追回被诈骗的货款?
针对此案中的被申请人买方Visionic公司,教练可以问询:
在根据钓鱼邮件将货款支付到新的银行账户之前,买方为何未对新账户进行审查或确认,尤其是当涉及货款数额高达三千八百万美金时?买方公司的财务系统是否缺乏对此类大额支付的严格审核机制?
作为一级光学系统生产商,买方是否应充分了解货物买卖交易中存在的诈骗风险,并在公司内部及交易过程中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发现被骗后,买方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追踪和纠正错误的支付?买方是否已通过执法机构或其他合法途径对诈骗者进行追责?
通过这一系列的提问,赛队成员应逐步培养对案件理论(case theory)的深入思考。成员们需要综合考量买卖双方的事实基础,识别各自有利与不利的事实因素,以及各自论点的优势与不足。在此基础上,赛队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合理且具有说服力的叙述框架,这一框架应能够尊重双方的立场,同时突出各自持方论点的合理性。比如,针对申请人卖方SensorX公司,构建案件理论的一个有效途径是着重强调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付款账户,并指出被申请人在遭遇钓鱼邮件攻击后所进行的直接付款行为缺乏必要的审慎。此案件理论将突出买方未能遵守合同条款,以及在面对潜在网络风险时未能采取合理防范措施的过失。对于被申请人买方Visionic公司而言,构建案件理论的关键在于强调申请人卖方内部工作人员在诈骗风险防范意识方面的不足,以及由于未能妥善处理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能问题,从而导致关键交易信息的泄露。被申请人可强调卖方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疏忽,以及这种疏忽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在赛题发布之后的检索阶段,赛队在国际法检索过程中常遇到“找不到”材料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来源于对于新涉猎法律的不熟悉。如前文所述,在赛题发布之前,赛队应对通过阅读教科书对赛题所涉及的法域有基本的了解。在这个阅读过程中,赛队成员应着重积累此领域的相关专业词汇。这样的积累有助于赛队在后续赛题发表之后对于赛点的关键词检索有极大的帮助。教科书和条约评注对于赛点起到的作用是框架性的,赛队可以通过阅读此类书籍了解相关赛点的基础分析框架。由此,赛队成员还可以在赛题发表之后重温教科书中与赛点相关的章节。
随后,赛队应多利用二级文献(secondary sources)对赛点内容进行提升。学者文章主要是对于现存的国际法上的争议点进行描述、归纳、总结、质疑并提出新的观点。通过阅读学术文章,赛队可以了解现存的法律框架以及法庭判决的不足,发掘不同观点,从而了解赛点的争议方向。在检索时,赛队应利用关键词在法律期刊数据库里进行检索,主流的数据库包括HeinOnline, Oxford Academic, EBSCO等。不论是教科书的阅读还是学术文章的阅读,赛队选手应特别注意除了正文之外的脚注阅读。脚注提供了大量额外的参考资料,有助于赛队选手继续深入研究赛点。
三
书状写作阶段
随着赛题讨论的逐步深入,赛队应根据书状提交时间以及模拟法庭课程学分要求,制定每一份书状稿件提交和修改的具体日期,以便教练及学生教练监督及辅导。在国际模拟法庭赛事中,常见的法律论证方式有四种:[4]
1. 基于规则的推理(Rule-based Reasoning):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演。
2. 类比推理(Reasoning by Analogy):通过比较类似案例,展示当前案件与先例之间的相似性,以支持论点。
3. 区分先例(Distinguishing Precedent):明确区分当前案件与先例的不同之处,论证为何该先例不适用于本案。
4. 基于政策的推理(Policy-based Reasoning):从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目的出发,论证为何某一法律规则或解释更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
不论在文书阶段还是在庭审陈述阶段,主流的分析呈现方法均是IRAC(Issue, Rule, Application, Conclusion)或者其变种,比如CREAC(Conclusion, Rule, Explanation, Application, Conclusion)。[5]文书写作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提升过程,从最开始的论点大纲到最后成型的最终稿件,赛队对于赛题的理解会随着检索、写作、修改等步骤的多次重复有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在书状写作阶段,教练的核心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阅与评论:细致阅读赛队成员提交的书状草稿,提供专业的反馈和建议。
2. 分析方法指导:指导赛队成员如何有效地运用IRAC或其变种框架,以优化论点的表达和逻辑结构。
3. 法律论证审核:评估法律论证的合理性,确保论证的逻辑严密和法律依据充分。
4. 关键部分强调:特别关注Rule(规则)和Application(应用)部分的撰写,这两个环节对于论点的清晰呈现至关重要。
现存的法律写作教科书、关于IRAC框架介绍的学术文章以及模拟法庭的书状写作经验分享贴等资源极为丰富,能够为赛队们提供书状写作的指导。[6]尽管STL赛队队员在一年级的法律分析、检索与写作课程中积累了三学期的经验,已经对IRAC(问题陈述、规则阐述、规则应用、结论)写作方式有了基本的掌握,但在模拟法庭比赛中,特别是在书状的Rule和Application部分,队员们仍面临着显著的挑战。此外,由于队员们通常更习惯于应对课堂作业或期末考试,他们在理解和体现法律文件的专业形式方面不够敏感。本节旨在深入探讨和介绍在书状写作中Rule和Application部分的写作技巧,以及文书专业度的训练。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和实践手段,旨在模拟真实的庭审环境和诉讼过程。因此,赛队成员在书状写作时,应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以严谨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文书写作,确保提交的书状符合法庭或仲裁庭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并非抽象的号召,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修订的《职业行为模范规则2024年版》(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中的Rule 3.3要求律师不得故意向法庭作出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法律陈述,并应及时纠正自己之前向法庭作出的重大虚假事实或法律陈述。这些规定在实务中的体现是,律师在撰写书状时,应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完成法律检索和分析,诚实地呈现法律权威,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曲解法律,误导法庭或仲裁庭,影响司法公正。
在模拟法庭的语境中,赛队成员同样应尽职尽责地完成法律检索,诚实地呈现有利及不利于己方观点的法律权威,并清晰地引注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观点等。这一过程中,教练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应指导赛队成员正确解读法律条款,正确分析案例,并诚实呈现学术观点。只有当赛队成员准确把握了规则(Rules),才能被视为找到了文书的构建模块(building blocks),从而确保文书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这一坚实基础是后续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也是确保文书质量和说服力的关键。
在国际法模拟法庭赛事中,赛队成员在书状写作的初期阶段,往往对国际法规范的深刻理解和准确应用能力尚显不足。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因为国际法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体系,涵盖多重法律渊源,所以在辨别适用特定案件特定事实的法律渊源时,赛队成员不免会进入一些误区。以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例,赛队成员在初次接触国际人权法,特别是言论自由权这个争议焦点时,容易对于法律渊源位阶的判断不准确。
具体而言,2023年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题目[7]构建了一个假想国家Kurulu,该国的高等教育领域完全由政府掌控。在这一背景下,申请人Shikra,一位享有终身教职的公立大学教授,通过社交媒体积极发声,支持教育私有化的理念,试图打破政府对教育的垄断。她的行动激起了网络上的广泛讨论,并在现实世界中引起了一系列的摩擦和冲突。竞赛要求参赛者深入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的多项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隐私权、受教育权、集会自由和学术自由,这些权利均受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8]及其他国际性条约的保护。此外,赛题亦触及国际法中规定的国家积极义务和提供有效救济的责任,以及社交媒体平台在当代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国家对其的监管等议题。
在讨论言论自由权这个争议焦点时,赛队成员一个常见的习惯是联想到美国的丰富的第一修正案的案例。但实际上美国对于言论保护设置了一个非常高的、独一无二的言论保护标准,且此标准来源于美国历史和政治环境的特殊性。至关重要的一点是,美国的言论自由案例主要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并不直接涉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解读。
因此在撰写有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言论自由权的论点时,赛队成员应首先立足于国际法框架内的通则和权威性解释。具体而言,应当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的评论和案例作为论述的核心依据,这些评论和案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关于言论自由权的权威指导和解释。在此基础上,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特定法域的实践和案例,以此作为补充性的参考支持,丰富和深化论点。
比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其一般性评论(General Comments)[9]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言论自由权条款(第19条)提供了详细阐释。这些一般性评论不仅解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和条件,还强调了国家在促进和保护言论自由方面的责任。又如,第34号一般性评论就专门针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了深入讨论,指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并强调了保障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因此,在撰写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言论自由权的IRAC论点时,Rule部分应主要援引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评论和案例,以确保观点具备国际法的普适性。
而对于区域性案例的引用,赛队应当注意它们与国际人权法的兼容性和互补性。例如,欧盟法院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判例,尤其是关于政治表达和媒体自由的案件,可以作为分析言论自由在特定社会和政治背景下应用的实证材料。同时,美国作为拥有成熟言论自由司法审查体系的国家,其最高法院在诸多案件中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也为理解言论自由的深度和广度提供了重要视角。然而,在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渊源中,尽管区域性案例具有其价值和意义,但它们并不能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区域性案例应当被视为对国际法原则的补充,而非主导。
最后,在找到准确的规则(rules)及法律权威(legal authorities)后,当面临多个同位阶的法律权威时,赛队成员需要进一步整合规则(rule synthesis)。继续沿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言论自由权作为范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
一.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 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甲) 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乙)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条款正文中明确指出,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满足两个要件,既“经法律规定”(legality)与“所必要”(necessity)。这时,赛队成员应检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一般评论对于“经法律规定”与“所必要”的进一步释义。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在第34段对这些限制的解释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限制不得危及权利的本质,并且必须是实现合法目的可采用的最小限制手段。[10]此时,赛队成员常有的一个疑问是不同于第十九条条款正文的两个要件,第34号一般性意见仿佛提出了第三个要件,既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这时,赛队成员应结合条款原文及一般性意见,检索相关的判例,并总结出应用在本案赛题中的规则。在Faurisson v. France一案中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所必要”要件的释义隐含着比例原则的要求。[11]由此,赛队最终可得出的规则整合是,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是依法规定(legality)的,追求合法目的(necessity)的,并且该限制措施与其目的的关系必须是必要和相称的(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因此,在国际性模拟法庭比赛书状撰写的过程中,教练应指导赛队成员深入研究并准确识别国际法领域内的法律渊源,包括但不限于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裁决以及学说等。赛队队员应学会恰当地使用各种法律权威(legal authorities),比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中的国际法院判决、人权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论、国际法委员会的草案和意见、区域性案例等,确保这些权威在论证中的适用性和说服力,从而搭建出IRAC论证中的最重要的Rules(规则)部分。
在规则部分得到明确之后,赛队成员必须精心运用案件事实,以此为基础来巩固其法律立场。继续以2023年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题目为例,案情中一个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教授Shikra于7月9日早上9点在社交媒体平台Chirp上发布的一条帖子是否属于该被限制的言论的范畴。Shikra在Chirp上拥有超过20万的关注者,并且她的账户设置为“公共模式”。7月9日的帖子获得了超过15,000个“点赞”。帖子的超链接被分享了数千次,尽管确切的数字未知。具体言论如下:
"I'm saddened by the thought that so many young, deserving people in Kurulu cannot access university education today. We owe it to them to change the system.
It's time for all academics and students to take a stand. Until change comes: REFUSE to teach or attend classes; OCCUPY all university premises. DO NOT TOLERATE traitors to the cause.
I start my vigil today."
作为被申请人Kurulu政府,赛队成员承担着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他们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申请人Shikra的帖子应该受到限制。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证明帖子具有引发暴力行为的潜力,或者存在导致公共秩序混乱的风险。根据这两条标准,赛队成员应从申请人Shikra的帖子入手,从帖子内容具体分析此帖引发暴力的潜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的风险。
常见的一些误区包括:
1. 表面化的事实分析。
如认为“因为Shikra鼓励人们占领大学校园并拒绝上课,这就是煽动暴力(Because Shikra is encouraging people to occupy university premises and refuse to attend classes, this is incitement to violence)。”但在校园里的抗议活动并不少见,通过罢课、罢工等行为进行政治言论也是被许可的。
2. 过度依赖某些事实而忽略事件发生的背景。
如认为“因为Shikra有超过20万粉丝,并且帖子获得了15,000个‘点赞’,这证明了Shikra的帖子对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Because Shikra has over 200,000 followers and the post received 15,000 'Likes', this proves that Shikra's post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public order)。”然而,社交媒体的粉丝量和“点赞”数量的绝对值能带来的论证意义较低。如果Shikra的关注者多数是社会人士而非在Shikra任教学校所求学的学生,那么Shikra的帖子引发暴力行为的潜力也相对较低。
3. 忽略反方论点。
如认为“‘拒绝’,‘占领’,‘不容忍’这些词语明显表明Shikra在煽动非法行为(The words 'REFUSE,' 'OCCUPY,' and 'DO NOT TOLERATE’ clearly indicate that Shikra was inciting illegal behavior)”。然而,这些用语的选择同样也可以表明Shikra特地避免使用更为暴力的词语比例如“FIGHT”或者“ATTACK”。
在构建法律论证的过程中,赛队成员应当避免这些误区,深入挖掘并广泛检索具有详尽事实背景的案例,细致研读这些案例中对类似事实的分析方法,而不是仅仅依据规则进行表面分析。在本案中,赛队成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关键事实,如“社交媒体”“引发暴力的言论”,来寻找并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关键案例,从而更为精准地支撑其法律观点。
在Perinçek v Switzerland案中,[12]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三个维度分析了言论可能引发暴力行为的潜力:
1. 言论背景:欧洲人权法院考察言论是否产生于紧张的政治或社会背景之下,以评估言论对公众情绪的潜在影响。例如,在既往案例中,法国穆斯林移民社会融入问题被认为是一种可以适当限制言论的政治背景。[13]若赛队成员将该观点应用于本赛题中,则应适当拓展对Shikra发帖的政治和社会背景的讨论,尤其是考虑到Kurulu国高等教育的政府垄断现状,这一教育资源分配问题已在Kurulu社会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因此,Shikra的言论更可能会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被理解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催化剂。
2. 言论内容与构造:欧洲人权法院还分析了言论本身,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能否构成对暴力的呼吁或是对暴力、仇恨或不容忍的辩护。法院认为该问题需要公正地解释言论,并结合其直接或更广泛的背景来审视。在此维度上,欧洲人权法院举例在既往案例中,法院对于抨击或以负面色彩描绘整个族群、宗教、或其他群体的笼统言论较为敏感,尤其是对于非欧洲人(如法国穆斯林移民)的负面言论。[14]若赛队成员将该观点应用于本赛题中,则可以聚焦于“traitors”这个负面词语本身,分析Shikra的用语是否以负面色彩抨击所有教育公有化支持者,表现出Shikra对于不同政治观点的不容忍。
3. 言论的表达方式及其后果: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言论的传播媒介和表达方式对其社会反响有重要影响。例如,如果一个言论是在电视辩论中发表,或者是以诗歌的形式发表,其负面言论影响力可能相对较小。[15]若赛队成员将该观点应用于本赛题中,因为Shikra的言论是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并引起了广泛的阅读、“点赞”和关注,则赛队成员可以强调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覆盖范围及留存时间比电视广播更快、更广、更长久。不同于诗歌,Shikra的言论是直接对于罢课、占领学校等具体行为作出号召,而不是文学创作中的隐喻表达。
在Application(规则应用)部分,赛队成员应全面应用事实,始终紧扣法律规则,分析事实与规则之间的链接并使用逻辑推理进行事实和规则相结合,而并非仅仅进行事实描述。同时,赛队成员应预测并尝试解决潜在的反驳论点,而不是过度依赖或者夸大对某一方有优势的事实。
在求职时,一个雇主看到一份简历时第一时间会注意到什么?这份简历的整体设计和格式。同理,在模拟法庭比赛中,一份格式严谨、设计精良的文书不仅彰显了赛队的专业性和对细节的重视,而且在评审的眼中,它还是对赛队法律素养和职业态度的直观反映。这样的文书能够立即抓住评审的注意力,为赛队赢得有利的第一印象,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在法律实务中,格式和设计在交付的法律文件中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专业且具有美感的法律文件不仅展示了律师及其团队和律所的专业形象,还能赢得客户和法庭信任的第一步。良好的格式设计可以增强法律文件的可读性,使得文件内容条理清晰、逻辑严谨,便于阅读者快速抓住要点。
在模拟法庭赛事中,除了严格遵守规则中直接规定的字体、字号、格式、段落、页边距和字数等要求外,赛队成员还应发挥自身的审美能力,在未明确规定的格式和设计方面进行创新,以提升整体的阅读体验。鉴于评审者可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来细致阅读并评估赛队提交的书状,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文书不仅能够降低阅读障碍,还能有效促进信息的吸收和理解。比如,虽然在许多赛事规则中并没有明文要求书状必须标明页码,但页码可以帮助读者了解其阅读进度,理解某一部分论点在全文的具体位置。又例如,一份较长的书状常常会出现三到四个层级的论点展开,而小标题的格式和缩进在帮助读者区分论点层级时尤为重要。小标题最好避免全大写的使用,因为全大写的文本会使每一个字母失去其独特特征,增加阅读难度并降低阅读速度。为了进一步提升文书设计的质量,包括用词的精准度、句式结构和段落设计,赛队可以借鉴和参考一系列专业的指导书籍,以及赛事组公布的历届最佳文书,摸索出符合自己审美的格式和文书设计。[16]
至关重要的是,无论赛队成员选择了何种文书设计方案,整份文书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性。通常,一份篇幅较长的文书(在许多比赛中,这类文书的字数限制通常在4000字到9500字之间)往往需要由多名赛队成员合力完成。因此,在最终校对稿件时,赛队应安排至少一到两天的时间,专门用于检查拼写和语法,统一特殊用词和缩写,确认脚注准确性,并审查和调整文书的格式与设计,以确保文书的连贯统一。虽然这项工作乍听起来可能显得繁琐且不太吸引人,俗称为“dirty work”,但实际上,它对提升实务技能极为重要。通过这一过程,赛队成员能够培养出对细节的敏感度和对整体结构的把控能力,这些技能不仅在律师实习期间,甚至在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中,都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和高度的可转移性。简而言之,这种对文书精细打磨的能力,是法律专业人才必备的素质之一。
*注释:
[1] The Official Rules of the 2024 Philip C.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 "2.2. Team Composition, (a) A Team may be composed of two to five Team Members.", https://www.ilsa.org/jessup-history/jessup-2024/.
[2] See, e.g., Louis Myers,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 Beginner's Guide, LIBRARY OF CONGRESS (June 11, 2024) https://guides.loc.gov/public-international-law;
John Bola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UNIV' OF TORONTO LIBR.(July 25, 2024) https://guides.library.utoronto.ca/internationallaw;
International Law Guide, UVA LAW (July 12, 2023) https://libguides.law.virginia.edu/international/public;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ttps://peacepalacelibrary.nl/research-guide/public-international-law.
另注,STL近期也在积极筹备一份较为完善的国际法研究指南,覆盖至少十几个细分领域,敬请读者期待。
[3] 具体参见 Problem for the 31st Vis Moot。https://www.vismoot.org/wp-content/uploads/2023/11/31st-Vis-Moot-Problem_incl-PO2.pdf.
[4]Edwin S. Fruehwald, Legal Argument and Small-Scale Organization, Hofstra University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07-11, p. 1 (2007),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id=979656.
[5] 深入IRAC方法论的相关资料如下:Linda H. Edwards & Samantha A. Moppett, Legal Writing: Process, Analysis, and Organization (8th ed.), Aspen Publishing, (2022);
Jane Kent Gionfriddo, Thinking Like a Lawyer: The Heuristics of Case Synthesis, 40 TEX. TECH. L. REV. 1 (2007).
[6] 例如:《Jessup特刊系列 | Jessup Memo上册1.0版(上篇)》,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1年8月5日;《Vis | 如何撰写法律书状》,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1年10月22日;《好风频借力——Jessup资料合集(二):书状写作指南》,载微信公众号“国际法促进中心”,2021年8月8日;柳新潮:《案件分析方法论&memo写作逻辑论(一)》,载微信公众号“明法青年LY”,2022年6月22日;《Jessup Memo写作2.0(一)》,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4年10月3日;《Jessup Memo写作2.0(二)》,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4年10月4日;《Jessup Memo写作2.0(三)》,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4年10月6日;《Jessup Memo写作3.0(四)》,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4年10月8日;《Jessup Memo写作2.0(五)》,载微信公众号“法律竞赛”,2024年10月11日。
[7] 具体参见2022/2023 Competition Year Price Media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 Case。
https://www.law.ox.ac.uk/sites/default/files/2022-10/2022-2023%20Competition%20Case%20Price%20Media%20Law%20Moot%20Court_0.pdf.
[8]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简称ICCPR)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保护和确保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并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它与《世界人权宣言》相辅相成,但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来实现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9]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一个由18位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缔约国实施情况。
[10]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34, CCPR/C/GC/34, U.N. ¶ 34 (2011) (“Restrictions must not be overbroad. The Committee observed in general comment No. 27 that ‘restrictive measures must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y must be appropriate to achieve their protective function; they must be the least intrusive instrument amongst those which might achieve their protective function; they must be proportionate to the interest to be protected…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has to be respected not only in the law that frames the restrictions but also by th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in applying the la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must also take account of the form of expression at issue as well as the means of its dissemination. For instance, the value placed by the Covenant upon uninhibited expression is particularly high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public debate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concerning figures in the public and political domain.”).
[11] Faurisson v. France (1996), CCPR/C/58/D/550/1993, ¶ 8 (1993) (“This requirement of necessity implies an element of proportionality. The scope of the restriction imposed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must be proportional to the value which the restriction serves to proect. It must not exceed that needed to protect that value. As the Committee stated in its General Comment 10, the restriction must not put the very right itself in jeopardy.”).
[12] Perinçek v. Switzerland, App. No. 27510/08, (Oct. 15, 2015),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158235.
[13] Perinçek v. Switzerland, App. No. 27510/08, ¶ 205 (Oct. 15, 2015),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158235.
[14] Perinçek v. Switzerland, App. No. 27510/08, ¶ 206 (Oct. 15, 2015),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158235.
[15] Perinçek v. Switzerland, App. No. 27510/08, ¶ 207 (Oct. 15, 2015),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158235.
[16] 关于文书设计相关的推荐书目:See, e.g., Matthew Butterick, Typography for Lawyers, (2nd ed.), https://typographyforlawyers.com/;
Michele M. Asprey, Legal Writing in Plain Language, The Federation Press, 2024;
Richard C. Wydick & Amy K. Sloan, 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24;
Bryan A. Garner, Garner's The Redbook: A Manual on Legal Style (Coursebook),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23;
Wayne Schiess, Writing for the Legal Audience,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14;
Antonin G. Scalia & Bryan A. Garner, Making Your Case: The Art of Persuading Judges, West Group, 2008;
David Mellinkoff, Legal Writing: Sense and Nonsense, West Group, 1982.
封面摄影:周庭宇
校对:胡晨曦、康弘、孙凡舒
排版:周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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