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随堂小考(二)

文摘   2024-07-03 16:41   河南  



党纪学习教育

“随堂小考”专栏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栏目,集团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随堂小考”栏目,定期汇总更新学习内容,帮助公司党员干部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党纪学习知识问答

01

党纪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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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根据追究对象系党的组织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党纪责任追究方式各有不同。

02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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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6.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03

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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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04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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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遵循“先处后移”原则,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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