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益,确保学校教育秩序规范平稳,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管理职能
区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区教育局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转学管理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均通过全市统一采用的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等均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区教育局每学年初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指导学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
三、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入本区:
(2)学生户籍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的;
(3)从港澳台、境外到本区落户的;
(4)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需回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
具体安置学校将视转入地学校学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2.非本市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区:
(1)家长一方是本区户口,学生同时在本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2)本区购房的人才引进人员(或积分达标人员),且属同住子女并办理本区上海市居住证;
(3)港、澳、台子女持本区居住证且在本区购房的;
3.本区学生申请区内转学:
(2)非本市户籍学生父母一方户籍从外学区(一般指不同街镇)迁入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转学;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入本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
(2)非本市户籍学生符合在本区就读条件的(参照转入年级当年学校招生入学条件)。
5.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转学: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学生从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转入本区公办学校原则上不予转学;
(2)本区学生原放弃公办学校学位,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现要求转回公办的,在学段内原则上不予转学;
(3)同一学区(一般指同一街镇)原则上不予转学;
(4)民办学校以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限,原则上不予转学。
四、申请材料
1.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信息表
2.户口本或户籍(国籍)证明
3.成长记录册
4.房产证及产证所有人与学生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提供)
5.上海市居住证(外省市户籍提供)
6.积分通知书且通知书上需有学生姓名(人才引进或积分达标人员提供)
7.华侨子女需提供侨办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或学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军改调防、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六、申请受理
1.家长先向转入学校申请,学校受理登记。
2.学校根据学额及转学申请学生的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同意转入及是否需要上报区教育局。
七、特殊情况转学
本区户籍学生被招收进入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训练的,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本区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区教育局按就近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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