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工艺填报不完整。
部分企业涉及组合治理设施,但未逐项列明具体治理设施名称或治理工艺。例如,某企业涂装废气依次通过除尘设施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但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仅填报了后者。
图1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填报不完整案例
修改建议:根据登记检查工作通知,涉及组合治理设施的,应逐项列明具体治理设施名称。因此,上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正确填报方案如下:
问题6:治理工艺与污染治理设施类型明显不匹配或有误。
部分企业填报的治理工艺与污染治理设施类型明显不匹配或存在错误。
案例①:某企业有组织废气通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但治理工艺错误填报为“袋式除尘”。
案例②:某企业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治理工艺错误填报为“无”。
案例③:某企业废水治理工艺错误填报为“土壤渗滤”。
图5 废水治理工艺填报错误案例
修改建议:治理工艺应根据污染治理设施、实际情况,参照环评文件与登记检查工作通知规范等填报。例如,脱硫设施常见治理工艺为活性炭(焦)法、氨法等;脱硝设施常见治理工艺为低氮燃烧法、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除尘设施常见治理工艺为袋式、旋风、滤筒、电除尘等;VOCs治理设施常见治理工艺为吸附法、催化燃烧法、洗涤法等。同样,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三类中选择,常见的治理工艺为物理处理法(含沉淀、过滤、除油等)、化学处理法(含高级氧化、臭氧、消毒等)、物理化学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含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SBR、MBR等)、厌氧生物处理法等。
以上述案例①为例,企业填报的治理工艺“袋式除尘”属于除尘设施,非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经复核其实际废气治理工艺为“活性炭吸附法”。
问题7:遗漏填报废气/水执行标准。
图7 废气执行标准遗漏填报案例
修改建议:登记检查工作通知中明确,当同一废气排放口涉及多个排放标准时,应在执行标准名称栏目中选“其他”,按污染因子分别列明执行的排放标准;废水同理。因此,上述企业废气执行标准正确填报方式如下:
问题8:废气/水执行标准过期或不适用。
图10 废气执行标准正确填报案例
来源:上海环保管家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环评云助手小程序提供文件链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