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害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一旦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并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违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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