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案例警示第七十六期之
环保事故
案例一: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
2024年4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密云路交口有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当场进行勘察取证,在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立案程序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于2024年5月6日前补种相同品种、相同数量的树木。
案例二:天津市某居民孙某违反标准规范截除树冠案:
2024年5月23日,经市民反应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有人违规截除树冠。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当场进行勘察取证,在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孙某履行立案程序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过度修剪的树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天津市宝坻区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法破坏园林绿地案:
2024年4月21日,经群众举报,宝坻区渔阳路与钰华街交口北侧铺设网络管道分包工程施工时,现场施工人员对园林绿地进行破坏。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在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立案程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四:天津市静海区某运输单位违规倾倒泥浆案:
2024年4月28日晚11时,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工作人员举报反映,高新园区一号路附近有车辆倾倒泥浆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并对涉事车辆进行控制,经核查,涉事车辆运输物为工程泥浆,车主已弃车逃逸。经公安部门调查,涉事车辆所有人为韩某某。经调查,韩某某运输和倾倒工程泥浆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依据《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相对人韩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4年3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运输车辆在东丽区龙宇道与环宇道交口运输建筑垃圾。经现场调查,运输车辆属于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人员现场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证明文件,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对相对人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天津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案:
2024年3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河北区小红星桥附近巡查发现,天津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驶出后存在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叫停该公司运输车辆,经调查,该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面积达370平方米,随后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限期清洗污染道路并接受复查。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天津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重庆市某建筑地块噪音污染案:
2024年7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某公司承建的某地块南区住宅总承包工程昼间施工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2024年7月25日收到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工程靠居民小区一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结果为77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排放限值7分贝,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28000元。
案例八: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某项目噪声污染案:
2023年12月26日夜间,某单位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4号线西延伸段某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江北区环境监测站2024年1月5日提供的监测报告中产生的噪音分别超6分贝、8.2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相关企业罚款29000元。
让我们一起学习下
相关法律依据
一:《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城市树木迁移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二:《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截除树冠;(七)其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四:《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批准。
六:《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砂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各项目要充分收集了解属地环保相关要求,不断加强环保体系建设,完善渣土处置手续、临时用地协议、取排水许可证等各项环保手续,严禁触碰环保红线底线,确保各项环保工作依法合规。
来 源 | 安全环保部·高 瑞
校 对 | 安全环保部·梁 猛
排 版 | 新媒体编辑部·赵 硕
责 编 | 陶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