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王某上班时间抽烟被发现,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王某到底冤不冤,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
前锋区法院 资料图片。
王某于2023年9月1日就职于某公司。2024年4月3日,该公司以王某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向王某发出了开除通知。随后,王某向广安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广安市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王某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故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毛红玲发现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很大,且双方都态度坚决,不愿意调解。
被告认为,王某明知厂区禁止吸烟还多次违反,同时还存在上班睡觉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公司有权开除王某。
原告则表示,其他人也抽了烟,“我觉得上班睡觉并不会影响我操作的程序,我没有严重违反纪律,所以公司开除我属于违法,应当向我支付赔偿金。”
毛红玲法官通过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被告在原告入职时就对其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发放了《员工手册》,原告知晓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被告曾对原告违反公司禁烟制度、上班期间睡觉等行为进行约谈,原告在约谈笔录中表示会积极改正,并承诺如果下次再违反,同意公司将其开除。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因原告上班期间屡次违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对被告公司的生产安排和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被告曾就对原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约谈劝诫,原告在被约谈中作出承诺表示会予以改正,然而原告在后续工作中并未改正,再次违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被告以原告经劝诫拒不改正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制定禁烟制度,这是确保生产安全和营造健康工作环境的必要之举。更何况,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一家纺织企业,厂区内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的原材料,因此对消防安全的要求尤为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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