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名下已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详见责令交付车辆名单)处置,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
三、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如有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资产等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在通告期内及时交付车辆并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对先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826-2509110。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令交付车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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