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设备产品更新换代升级。
为深入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强化科技、技术对节能降碳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用能单位能效水平,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部分重点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管理办法》有哪些更新细化?呈现了什么样的特点?来听发改君的详细解读↓
聚焦交通、热力等领域,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台的相关节能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做了区分和衔接。本次申报范围为——
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措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就地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注: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优化营商环境,申报主体更灵活、更便捷,同时,对申报数据的完整性要求更严格,对申报节能量划定统一标准——
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
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
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
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加力支持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具体标准为——
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
《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对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运行情况自奖励之日起,进行不低于3年的技术跟踪评价,保障节能技改项目有效运行,切实持续产生节能减碳效果。
项目征集、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通过真实性审核和节能量核证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获得奖励项目名单,组织实施单位向申报主体拨付节能量奖励资金。
组织实施单位对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运行情况自奖励之日起,进行不低于3年的跟踪和评价,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如果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未能继续运行或存在提供运行材料造假等违规操作,市发展改革委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支持申报单位提出的节能技改项目,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发改君了解到,从“十二五”规划开始,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逐年推动实施节能技改项目,2013年至2022年,共奖励支持项目215个,其中工业类项目109个,非工业类项目106个,下达奖励资金1.35亿元,实现节能量21.9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0万吨,为全市节能降碳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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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海琳 编辑/包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