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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选药品确定
13.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公示,并接受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14.中选通知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联合采购办公室将发布中选通知,发布后进行各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分配。
七、协议采购量分配
15.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15.1 按照中选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与同采购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的 1.5 倍为界限,区分 A、B 两类中选产品。
A 类中选产品包括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小于等于同采购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 1.5 倍的中选产品;B 类中选产品包括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大于同采购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值 1.5 倍的中选产品。
15.2 截至本采购文件发布日前,中选企业被相关省份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该省份医药机构填报的相关采购组药品采购需求量不分配给该中选企业。
15.3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采购量: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若为 A 类直接中选企业产品,按 90% 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若为 B 类直接中选企业产品,其中报价日均费用从高到低排名前三的产品,按 6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它 B 类直接中选企业产品按 7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若 B 类中选企业产品小于 3 个的,按 6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3)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为增补中选企业的产品,按 5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15.4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产品 90%采购需求量,以及按照 15.2 分配规则的 B 类直接中选企业和增补中选企业 90% 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采购需求量,
以及因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取消分配的采购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 由医药机构在 A 类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
15.5 若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15.6 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医药机构可按上述规定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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