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于2023年11月6日入职A公司,岗位为行政人事岗,入职后A公司按月发放汤某工资,但一直未与汤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9日,汤某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汤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劳动用工关系界定困难,特别是当劳动者存在多个单位混同用工情形时,劳动关系的不明确,会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一旦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将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因此,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工关系双方均是保护,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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