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的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政务   2025-01-11 09:02   安徽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人们熟知的快递、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都在此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成为各方需要共同面对的新问题。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受伤引发的认定工伤决定纠纷,法院依法判决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0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与周某签订《外卖骑手劳务雇佣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接受某网络公司指令为其合作的第三方商家向客户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周某在公司平台接单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薪酬。2022年4月14日,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外出送餐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26日,周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于当日受理,并于次日向某网络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亦未进行举证。同年12月5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网络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网络公司诉称,其与周某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需原告作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缺乏必要法律事实基础。公司与周某之间签署的合同为《外卖骑手劳务雇佣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该合同的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劳务报酬上双方约定第三人多劳多得,在工作时间上由第三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公司并未对第三人劳务工作直接进行管理,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用工事实及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从在案证据来看,周某作为骑手从事的外卖订单配送工作属于某网络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周某接受某网络公司的管理,每天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遵从某网络公司的考勤打卡制度,被投诉或者消费者差评均有相应的扣款处理。且周某配送的订单均由某网络公司安排,某网络公司按照周某的送餐、出勤情况扣除相应的被投诉、差评及保险等事项后,按月向周某发放工资,已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人社部门向某网络公司寄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周某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劳务”、“外包”不是用人单位的挡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周某与原告某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内容基本涵盖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该合同实质上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用工实践中还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但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标准,即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在新的经济业态模式下,互联网大量参与传统行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上更加灵活,快递、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但本质上还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用工模式,不能仅凭平台经济下用工企业与骑手签订了劳务合同、承揽协议等,就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特别提醒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从业人员应及时敦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存好相关的用工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劳动关系相对方,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引发争议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 | 法治安徽网
编辑 | 齐晓迪
审核 | 周莹莹
往期回顾





“看不见”的辐射 “看得见”的守护

2024年十大语文差错公布

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由谁赔偿?

安徽法治报
弘扬法治文明,传递法治力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4120230001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