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一
2018年5月4日1455时,由天津港大沽口港区5液体化工泊位(简称L5泊位)空载出港的中国籍船舶“Z”轮,航行至大沽沙航道203#浮附近,在进行洗舱作业中的通风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导致“Z”轮2#、3#左右货舱和主甲板严重受损,1#、4#、5#左右货舱和SLOP 右舱不同程度受损,1名船员脸部烧伤深I度,事故未造成水域污染,为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02
案例二
2017年11月29日2024时,印度尼西亚籍油轮“Y” 轮在珠江口35SJ锚地清舱作业过程中,正在进行驱气作业的左、右污油水舱附近主甲板面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导致附近的5名工人被烧伤,其中,3名工人达到重伤级别,为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03
案例三
2024年7月10日约1539时, XXX GEMLIMITED(优雅XX有限公司)所属 “D”轮空载自宁波驶往新加坡,途经宁德福鼎外海水域违规使用电驱动移动风机进行通风时发生货舱闪爆,事故造成2名中国籍船员受伤送医,船艏甲板液压管道破损、No.3与No.4闪爆舱面破损,现场无海域污染,构成一般等级(小)事故。
通过对上述事故调查分析
事故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不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设备进行清舱、洗舱作业
“D”轮在洗舱作业中的通风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船上配备的固定式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违规使用电驱动移动风机进行通风;“Y”轮清舱作业人员往舱室送电动风扇的通风筒时,通风筒与人孔舱室边缘摩擦产生静电引燃油气,并蔓延到甲板积聚的油气,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使用未经专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不适任人员参与清舱作业
“Y”轮清舱作业交由不具备资质的清舱作业单位负责,作业人员未经清舱作业知识培训,未持证上岗,缺乏清舱作业必须具备的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不适任清舱作业工作,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作业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Z”轮作业船员违反该轮《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使用船上配备的固定式通风系统进行通风的规定,以及公司未按照体系文件规定组织对该轮“通风作业中使用电驱动的移动风机”开展风险评估,没有及时发现该轮违规使用电驱动的移动风机通风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海事安全提醒
一、船舶方面
船方应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加强船上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维护保养各类型安全设备,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制定作业的计划、工作安排、沟通方式、以及遇到紧急情况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杜绝非法作业。
二、船员方面
船员在进行危险品船舶的清舱、洗舱和维修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按照程序依次开展各项作业,避免违反体系文件及操作规程作业。
三、公司方面
航运公司应认真吸取此类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人员操作技能培训,提升体系内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熟练掌握化学品特性,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是红线被逾越的鲜红例证,每一个鲜活生命的伤亡,都是对红线被忽视的谴责,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筑牢安全防线,提升红线意识,让“以上情节”不再重演。
来源:宁德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