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马江海事处办理一起碰撞事故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在本案中,事故肇事船“鹏*”轮被处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船长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值班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5个月。
案情回顾
追根溯源,发生本起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竟是“鹏*”轮船长李某在船舶进港期间擅离职守。
在“鹏*”轮的进港航程中,船长李某仅离开驾驶台12分钟,该轮就在福州马尾亭江水域与一艘内河船舶发生碰撞,碰撞导致“鹏*”轮球鼻艏破损,内河船舶倾覆翻扣,6名船员落水遇险,所幸无人员伤亡。
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船长李某离开驾驶台后,二副陆某负责值班并对外联系协调避让,但因二副陆某业务不熟练,存在未按照航道走向及时转向航道右侧航行、未保持正规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等违规行为,最终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罚则分析
本案首先要追究船长在船舶进港期间擅自离岗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船长在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其次,本案还要追究船长对船舶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本案中,虽然船长李某在事故发生之时离开驾驶台,不是直接责任船员,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船员二副陆某的违规责任,而且要追究船长李某的管理责任。
综上可见 ,作为“一船之主”的船长责任重大。在其本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之时,将接受法律制裁;在船上其他船员违反法律规定之时,船长作为船上第一管理责任人也将被追责。
综述
本案当事船舶“鹏*”轮发生事故后,船东后续开展船舶维修、协调赔偿事故受损方等事务耗时持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故,万不可轻视船长责任。近年来,福州马江海事处在开展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小部分沿海小型船舶、内河船舶逐步弱化船长的职权,一些随船的船舶所有人存在指使船舶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影响了本船船长独立决断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重视。
而船长自身,更应当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明晰岗位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船长职责,切不可麻痹大意,应严肃、审慎管理船舶,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