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准入流程,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管理,依法依规从严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校外培训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各地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政策制度体系和常态化监管机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非学科类培训治理成效显著,家庭支出负担有效减轻,非学科类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非学科类培训的公益属性,着眼提高培训质量,为学生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发挥积极作用。坚持省级统筹推动,市级指导监督,压实县级审批监管主体责任,按照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着力破解在标准、价格、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坚持政府统筹,联合监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体育、科技、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管共治机制,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1.行政审批职责分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受理审批,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负责为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民政部门为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日常监管职责分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制定行业标准,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违法案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证照管理、审批事项变更、预收费监管、培训行为规范、党的建设、年检年审和直接查处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重点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指导。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重点做好收费政策制定。民政部门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分支机构、证监部门指导金融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做好预收费管理和上市融资等工作。网信、电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科研院所等要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开展监测评估研究,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助力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实践和教师培训活动。3.投诉举报处理职责分工。对无证无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置,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对于有证无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置。1.明确设置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线上和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设置标准,细化并公布各行业培训类别的清单目录,并根据新出现的培训类型,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省域内各市(地)线下培训机构情况差距大的,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底线要求,授权地市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标准,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所涉及各类业务的设置标准,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培训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提供培训材料、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培训活动。2.严格底线要求。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在培训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师资条件方面,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具体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确)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运营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线上机构应符合网络安全有关标准。3.细化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并向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取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将机构信息在监管平台注册登记;跨县域开展线下培训的,要依法按要求在每个县域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加强部门之间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或监管冲突。4.规范培训内容及时间。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对培训材料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确保正确的培训方向。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5.加强收费管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各地可探索通过建立价格调控区间、发布平均培训成本等方式,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培训机构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及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收费的监测。6.强化预收费监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要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境内外上市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做好监管和引导,防止野蛮生长。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7.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其切实履行好安全职责,督促机构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线下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鼓励培训机构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各地要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8.健全执法机制。各地要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非学科类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9.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完成注册登录,按时接受年检年审,开展信息伴随式采集,确保机构无遗漏、数据全采集、信息摸准确。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数据交流共享,通过监管平台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信息等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等,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10.促进行业自律。各地要指导校外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性惩戒机制等,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着力规范行业秩序。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纠纷处理、权益保护、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运行。11.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各地各校要加快构建“双减”背景下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坚持减轻负担与提质增效并重,整体提升学校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加强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配备补充,着力解决教师队伍学科结构性矛盾,开齐开足上好音体美课程。合理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长,不断提高作业设计水平,增强作业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并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挖掘校内潜力,统筹利用文化、体育、科普等各方面社会资源,积极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等参与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丰富学校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加强教学规范管理,强化教研工作,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切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充分用好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完善资源建设机制,不断汇聚各类优质资源,服务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群体教育差距。12.健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监管机制。各地根据需求可以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监管平台的白名单中确定允许引进的校外培训机构,形成校外培训机构和服务项目名单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校外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偏高的引进费用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将引进校外培训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取费用的,要纳入代收费管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各地要完善机制,倾斜支持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并结合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要建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视其违法情节轻重,对其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报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培训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吊销其许可证件。13.深化考试评价改革。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质量评价体系。改进体育、艺术中考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加强过程性考核,逐步实现考试成绩等级呈现,弱化选拔功能,注重对学生运动习惯和艺术素养的培养。严格招生工作纪律,不得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结果与大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类考级活动,各类考级和竞赛的等级、名次、证书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体育、艺术、科技特长测评、招生入学的依据。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压紧压实责任。各地“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坚持统筹部署、分工协作、联合行动,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举措,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确保各项工作务实有效。2.强化督导问责。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地政府的督导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教育厅与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加强针对性指导。各地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3.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解读,积极正面发声、持续发声、深度发声,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培训治理,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机制。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施行,2023年10月8日,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23〕69 号)同时废止。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