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浅海滩涂非法养殖花蛤螺和违法用药的通告
政务
2024-11-19 20:15
广西
为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浅海滩涂养殖行为,促进水产养殖和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厉打击浅海滩涂非法养殖花蛤螺和违法用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在管辖海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严禁以圈海、霸海或其他形式违法占用海域滩涂进行养殖。二、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滩涂进行花蛤螺养殖,擅自设置养殖木桩、围网等非法占海圈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限于2024年11月25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海圈海设施,自行清理花蛤螺苗等养殖品;逾期未自行拆除清理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造成一切损失由养殖业主自行承担,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滩涂养殖生产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药品。严禁使用甲氰菊酯、甲拌磷、呋喃丹等农药、药物进行毒鱼、虾等活动。四、凡是参与非法养殖花蛤螺活动的“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五、存在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海警或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浅海滩涂非法养殖花蛤螺和违法用药线索(市渔业电台:0777-283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