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学术
2024-11-17 22:17
山东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山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网友分享了该内容。患者梁某台于 2022 年 3 月 6 日入住某某医院精神科一病区住院治疗。4 月 7 日 03:23 患者梁某台醒后突然光脚跑约 30 米至餐厅用头撞墙,护士紧急制止未果,患者撞后躺在地上,呼吸粗重,观其头顶部微有肿胀,及时通知值班医生。03:27 值班医生让值班护士把患者抬到床上,患者情绪不稳躁动不安,为防止坠床造成二次伤害,给予保护性约束,观察患者一直在睡眠中, 04:00 左右患者醒后护士询问撞墙原因,哪里不舒服?回答不知道,不记得。患者于 04:30 左右再次入睡,观察约束部位皮肤完好无损,呼吸粗重,每半个小时巡视都在睡眠中。06:25 呼叫患者起床,呼之不应,立即解除约束,后测量血压 180/120 mmHg,心率 102 次/分,牙关紧闭,双侧瞳孔对光反应迟钝,立即通知医生,值班医生到场,复测血压 150/87 mmHg,心率 110 次/分,仍意识不清,及时通知上级医师检查,考虑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初步考虑颅内出血,紧急送往外院就诊,4 月 14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确定被告承担经济损失 49% 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原判决,申请改为「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医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亲属梁某台已经完全尽到了护理义务,梁某台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属突发情况、意外情形。请求再审依法改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仅进行制止和约束,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梁某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经济损失 49 %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看完这个案例,网友 表示:应该立即通知家属,晚上颅内 CT。而不是等有症状后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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