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多卡因过敏,赔偿121万
学术
2024-11-24 11:05
山东
患者,女,69岁。以“反复咳嗽1月余”入院,CT示:慢性支气管炎伴右下肺感染,初步诊断:肺部感染。行抗感染、化痰治疗,一周后,症状无明显缓解,为进一步诊疗,于当日行“气管镜检查”。9:30行环甲膜穿刺术麻醉,予利多卡因局部浸润麻醉。麻药注射后患者咳嗽剧烈,突发喉痉挛,可闻及明显喉鸣音,予吸氧,5分钟后患者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立即通知麻醉科、五官科、ICU等科室到场抢救,予地塞米松、肾上腺素、面罩加压给氧等抢救。麻醉科气管插管,见气道紧闭,插管成功后,持续加压给氧, 1分钟后, 心率恢复至95—120次/分,血氧饱和度逐渐升至100%, 转入ICU继续治疗,患者持续昏迷,1年余后自动出院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入院诊断正确,抗菌素治疗效果不明显,有气管镜检查适应症。医方的过错在于,行气管镜检查前没有告知患者本人的记录,授权书也不是患者本人书写,术前告知不规范。气管镜检查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当发生喉痉挛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时,打开气道时间较晚,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不够及时,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术后出现昏迷并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患者出现喉痉挛,考虑为患者本人的特异型体质对利多卡因的过敏反应所致,临床上无法完全避免。因本案例未行尸检,患者的确切死因无法明确,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的死亡主要是患者对麻醉药物过敏,出现喉痉挛致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长时间昏迷,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所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40%, 计121万元 (含1年来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第一是知情告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临床实践中,如果是由患者家属签字,一定要有患者授权书,如果患者不能签字或不会签字,要在授权书上按指印,注明那个手,那个手指。本案手术是在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形下实施的,授权书不是患者本人书写的,是违规的,医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二处过错是医疗行为过错,医方在气管镜检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发生意外情况的诊疗预案,当发生喉痉挛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时,第一项措施应当是建立人工气道,但医方呼叫麻醉科进行气管插管的时间较晚,造成脑缺氧的后果,实属不该。院内各种重要科室,都要配置抢救设备和药品,各级医生都要熟练插管操作,不让抢救过程流于形式。
利多卡因是很好的局部麻醉药和抗心律失常药,只有极少数人存在过敏,使用前不需要皮试。随着临床使用率增加,过敏反应的报道也逐渐增多。临床医生应当重视利多卡因的过敏问题,抢救物品应当在触手可及的位置,保证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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