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提出禁止员工结婚付彩礼或收彩礼,否则取消其一切福利。网友对此的态度两极分化,一些人认为这是提倡社会正能量,减轻年轻人的压力,应该支持;另一些人却批评“管太宽”,认为公司无权干涉员工的私生活和婚恋观,取消员工福利也不合法。围绕彩礼各种问题的争论早已持续多年,成了中国人婚恋生活的一大“敏感”话题,而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不仅难以判决,更将二人的感情消磨殆尽。那么当真爱遇上彩礼,婚姻又该如何清算?
本文聚焦了法律实践中针对彩礼问题的两大难题:彩礼范围界定与彩礼返还事由。根据《彩礼纠纷规定》,首先,认定彩礼给付的两大前提分别是“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其次,区分“彩礼”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符合后者的不构成彩礼给付;再次,“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三项也构成认定彩礼的事实标准;最后,“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价值不大的财物”三种情形都不被视为彩礼。作者认为,区分“高价彩礼”与正常彩礼的必要性不大,“高价彩礼”不当然意味着必须全部返还,应当一体适用彩礼返还规则。“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也应纳入彩礼返还体系,如接收人并无结婚意愿,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结婚为由收取高额彩礼,无正当理由悔婚等。作者认为,无论给付财物称谓为何,依据习俗还是个人意愿,目的是启动婚姻程序还是单纯情感互动,只要依据当地经济水准和家庭收入,财物客观价值达到贵重或大额程度,从社会治理角度都有必要适用彩礼返还规则调整双方利益状态。
颇有争议的是,在很多彩礼返还案件中,当事人都把“未发生性关系”作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证据,因而要求返还彩礼。作者认为,在传统伦理习俗观念中,“发生性关系”是给付彩礼订立婚约后方被默许的亲密交往内容,也是男女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当然会影响到彩礼是否返还。然而,当代社会中性伦理与传统社会已经存在较大差异,“发生性关系”主要涉及双方的偏好与选择,很难构成某一方受益或者受损的根据,因此不能把“发生性关系”直接认定为影响彩礼返还数额比例的具体事由。
彩礼范围与返还事由的体系再造——最高人民法院《彩礼纠纷规定》释评(节选)
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
本文节选自《妇女研究论丛》2024年第2期
转自公众号“文化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