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案例解读12
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导言: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典型案例
2019年,某自治州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中,州、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采取出具虚假批文,代填代报,授意、指使、强令普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在上级检查期间,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还采取解散QQ工作群、毁弃证明资料、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自治州分管统计工作的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它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降职处分。
条例链接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解读
●“统计造假”违纪行为主要哪些表现?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哪些人可能成为“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
统计造假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统计造假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领导责任者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纪委提醒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来源:纪 委
图文:何 梅
编校:赵 鹏
审核:齐 亮
签发:梁永强
投稿:cdgwdjd-rmt@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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