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通知 | 省经信厅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

楼市   2024-10-29 19:17   浙江  
 
 
 
 
 
 

 省经信厅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等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一、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企业须为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3.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5.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申报方式和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11月1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4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附件1),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2.推荐审核。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压实审核把关责任,确保申报质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以《浙江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试行)》为指引,坚持条件标准,指导企业选准产业领域、填准行业代码,引导支持企业聚焦和深耕产业链关键环节。


3.审核认定。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抽查、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02

二、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


(一)复核对象


2021年度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复核条件和要求


1.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定条件和标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1)未按规定参加复核;(2)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3)企业存在申报数据造假;(4)不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方式和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于11月11日前(24:00关闭申请通道),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如实填报“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附件2),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2.复核初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在申请材料和佐证材料审核中,可通过实地调研和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加大对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和佐证材料一致。复核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申请复核和未推荐企业,须说明原因。


3.审核公布。省经信厅对各设区市推荐复核企业进行形式审核,视情实地抽查核实。为加强扶持政策衔接,复核通过名单未公布前,原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继续有效,复核结果名单公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有效期重新计算。


03

三、有关事项


(一)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宣贯,为申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咨询服务,为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2024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书(附件 1,附件2,纸质佐证材料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存档备查,无需上报)、申请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复核企业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 4)、加盖公章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邮寄至杭州市环城北路296 号,材料电子版请同步报送浙政钉 15068199146。


(三)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复核工作,同时将确定名单报省经信厅。


联系方式: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叶佩文,电话:0571-85150098,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处 陈思羽,0571-87059133。




【END】

编辑丨Luna 梅

内容来自丨杭州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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