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规范性文件之一。其定义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现在的商业模式趋于普世化,要想一个产品产的多,产的好,产的符合规矩;那么符合标准,顺应着大家都认同的一个观念进行商品的产出,才是顺应时代和社会的产物。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标准的有效性主要建立在“立约”的概念上,即在工程项目建立审定计划时或合同签署时被确定的标准版本是有效版本。除非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有抵触,否则合约的双方均有权维持原来的版本而无需更新。
根据制定标准的部门和标准适用程度的不同,按照地域划分的话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际性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供全世界统一使用。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统一按GB××××—××的编号方式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主管部门按DB××××—××××××的编号方式发布,在当地有效。目前我国的国家级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GB)和国家军用标准(GJB)。
标准没有年限,不同的标准管理部门有自己的标准复审周期,国家标准规定为不超过5年。只要标准没有被确定为限用或废止,就始终有效。标准的有效性分类也管理部门相关,我国国家标准有效性分为有效、限用和废止三种。被代替的标准并不一定废止,可以是限用。版本废止的定义是:某项标准不适用了,并且没有再重新制、修订的必要。
1. 已经被新标准所替代的旧标准。
2. 审批单位已经宣布废止的标准。
3.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4. 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按照过去的理解,标准是一版有效、一版限用、一版废止。但按现在对标准的理解,标准废止的决定是不宜轻易作出的,因为它会导致不可预料的不良影响,所以,一般只有能够确认标准已经完全不被市场所采用或者有严重问题,并且要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才能作出废止的决定,不存在自动废止的可能。很多人在使用标准时,混淆了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认为标准一旦更新,以前的标准就不可再使用了。这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复审是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以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在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实施进行复审,从而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由此可见,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与废止产生于标准的复审活动。
按照最新复审活动,复审采用的是否定法,即不直接确认有效,而是先确认是否废止,不符合废止条件的判定是否限用,不符合限用条件的判定是否需要修改修订,也符合修改修订条件的即认为继续有效。就是说有效代表“未否定”而不是“仍符合”。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很多有效版本。
在标准的实际应用中,有一些情况需要进行注意:标准没有到期自动作废的说话,作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明确公示,并且要说明对新版本发布之前已启动的项目应该如何处理。《行政许可法》承认新法颁布前行为人执行旧法的权益。
已经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推荐性的标准如果在前言部分没有明确突出废止,只是代替,则新、旧并存,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只有在前言中明确写出“本标准代替并废除……版本”,那么被代替版本的标准就不能继续使用了。
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国军标(国家军用标准GJB),是标准的种类之一,它自出台之后,一般也会在5年左右进行重新审核。在新的国军标出台后,如果它是代替之前的标准,也并不代表之前的标准不再适用。国军标相关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现称装备发展部)-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等,会专门发出有关通告并公示至各军工企业哪些国军标不再适用。装备发展部在一定年限的时候会对部分国军标进行重新审核,并针对部分标准汇集编制单位进行重新的修订以满足随实践发展的科技需要。
军标标准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废止:
1、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时;
2、所适用的武器装备也已经退役或不再生产时;
3、先进技术完全可以取代又不对产品研制、生产和使用产生负面影响时。
被新版标准代替后的原标准在技术上比较落后,但除了以上3条情况应该立即废止外,一般都不废止,可继续用于老产品的生产和维修,但一般不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因此,被代替的原标准一般宜采用“限用”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对新设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