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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1.采矿权转让合同系登记生效合同。合同不仅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而且还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
2.一方怠于履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一直处于未生效状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茅某同意将其在平陆县新某矿业XX铝土矿矿区70%的采矿权股权转让给林某,关某同意将其在该矿区10%的采矿权股权转让给林某,转让价款由原告茅某、被告林某、第三人关某自行结算处理。
二、2016年12月2日,茅某、林某及关某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茅某同意将其在平陆县新某矿业有限公司XX铝土矿矿区的70%采矿权股权作价1610万元转让给林某,关某同意将其在平陆县新某矿业有限公司XX铝土矿矿区的10%采矿权股权作价230万元转让给林某。
三、茅某及关某在平陆县新某矿业有限公司XX铝土矿矿区所取得的采矿权份额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四方合同》和《三方合同》签订后,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未予变更。
四、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20)晋0829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判决林某在判决生效后停止在平陆县新某矿业有限公司的XX铝土矿矿区的开采活动,并返还70%采矿权份额所涉矿区及相关证照资料手续等。
五、茅某与林某提起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0)晋08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判令林某在判决生效后停止在平陆县新某矿业有限公司的XX铝土矿矿区的开采活动,并返还茅某70%采矿权份额所涉矿区及相关证照资料手续。
六、茅某不服,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2)晋08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解除2016年12月1日与2016年12月2日各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1.进行探矿权的转让,除签订书面合同外,应注意办理相应探矿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在对方迟延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通过发函方式解除合同,以挽回己方损失。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矿业权转让申请致使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请求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采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获得的矿产品及收益,或者探矿权人请求受让人返还勘查资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可请求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当事人一方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准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茅某与林某、关某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8民再23号]
责任编辑:徐淑明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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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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