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债权人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应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民商事裁判规则

学术   2024-11-20 18: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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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债权人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应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依法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一、2019年1月4日,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廖某生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三年。

二、庄某忠作为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该借款向廖某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三年。


三、借款期内,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计付了截至2021年7月3日止的利息,后续利息未再支付,借款期满后也未向廖某生履行还款义务。廖某生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还本付息。


四、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闽 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庄某忠对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一审判决生效后,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以原判程序违法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闽01民申25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


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闽01民再76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驳回廖某生的起诉。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若因清算组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

上述案件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廖某生已向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现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

案件来源

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再76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赵佳星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徐淑明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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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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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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