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看一些职业打假人没底线已到何种程度?老梁再次提示:对这类职业打假人千万别惯着!

文摘   2025-02-10 20:03   河北  

这是老梁刚刚收到的一位同仁发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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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位同仁在食药法苑一篇文章中的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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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吧,这些职业打假人已经无底线到什么程度了。

职业打假人的这些臭毛病,其实都是这些年商家和市场监管局给惯出来的!

因此,老梁再次提示:对这类职业打假人千万别惯着!对这类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一定要从以前的穷于应付的思路尽快转变到“不让职业打假人轻易尝到甜头”上来。

老梁再次向市场监管系统广大基层执法人员重申应对职业打假人的三点建议:

一是用足用好“终止调解”这个手段。

只要辖区内商户对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要求不同意,就只能终止调解,市场监管部门把终止调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行了,对终止调解行为职业打假人没有复议诉讼权,这起投诉的处理就结束了。

二是用足用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措施。

对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要用足用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等措施,尽量减轻商户压力,打消其“花钱买平安”、向职业打假人低头妥协的念头。(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附一图读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两个《清单》,让职业打假人抓狂了!》)

三是指导商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跟职业打假人战斗。

即便商家确实被抓住了把柄,那也不要让职业打假人轻易拿到这笔钱,要让商家知道,即便商家赔了职业打假人钱,但只要商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对其依法处罚。要鼓励商家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维权,别怕打官司,一直打到让职业打假人觉得在你们这儿弄点钱太不容易了为止。只要大部分商家都这么做,就一定会让这些职业打假人知难而退,逼得他们不得不转移“战场”。如果全国都这么做,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直至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老梁以前说过,老梁历来不否认职业打假在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的一些正面作用,也不主张一刀切全部消灭职业打假人。老梁认为,通过“不让职业打假人轻易尝到甜头”的精准打击,让那些吹毛求疵、浪费执法资源的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消失,大浪淘沙,剩下一批“高端”职业打假人,充分发挥这类“高端”职业打假人在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的正面作用,对他们的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行为及时严厉查处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这才是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该有的正常氛围。

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基层执法人员注意的是: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此前为了达到让投诉者撤回投诉的目的向经营者施压要求其“花钱买撤诉”这个错误手段一定要坚决杜绝。这是因为,一方面这是对职业打假人的纵容,只会让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白一点:即便职业打假人撤回投诉,行政机关对已获知的违法线索也必须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也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被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风险非常之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注意,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不包括“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这一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诉的商家确有违法行为,哪怕仅仅是投诉而非举报,但只要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了商家确有违法行为,那即便是职业打假人撤回了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而是必须要依法查处。这就是所谓的“诉转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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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仕成谈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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