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明确各部门成品油流通监管执法职责,让老梁不禁想起了此前与商务部门的数轮交锋!

文摘   2025-02-08 19:00   河北  

2月5日,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其中明确规定:地方商务执法职能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综合执法改革文件要求,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线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地方商务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不论是商务执法职能已经划转的,还是没有划转的,商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责分工都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再也没有了推诿扯皮的空间了,本号昨天晚上及时进行了转载,详见《重磅!国办刚刚发文,明确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成品油流通监管执法职责)。

读完国办的这个文件,也让老梁不禁想起了在“黑加油站”监管问题上此前老梁与商务部门的数论交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这份文件的“前身”应该是商务部等部门2020年曾经发布过的《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但这份征求意见稿始终未能“成稿”,而今升格为由国办发布。说起来这件事与老梁还颇有些“渊源”。

2019年以前,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各司其职,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因此在“黑加油站”归谁监管这个问题上,那时虽然在个别地方也偶有争议,但争议还并不很大。争议变得越来越尖锐,起始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因为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对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即“无证经营”成品油规定查处措施,唯一规定了罚则的只有商务部的这一《办法》,一旦这一《办法》废止,商务部门也没有了处罚“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职权,就会使“无证经营”成品油陷入任何部门都无权处罚的尴尬。事实也确实验证了这个担忧。《办法》被商务部2020年7月3日废止后,“无证经营”成品油正式进入“无处罚时代”。

不能实施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在各部门对“无证经营”成品油都无处罚权的情况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既是成品油经营审批部门又是成品油主管部门的商务部门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日常监管职责。

但商务部门可不这么想。他们认为《办法》废止了,商务部门就再也不用管“黑加油站”等“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了,这事儿就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管起来了。

可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管的法律法规依据呀!

于是,“黑加油站”究竟归谁监管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了。

老梁从商务部就《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开始,就一直关注这个问题,先后与某部官员以及代表某部发声的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数轮观点交锋,最终这一征求意见稿始终未能“成稿”!

为便于大家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今天将“观点交锋”过程进行一下简要回顾。

——2020年4月27日,公众号推送《黑加油站,商务部想“甩锅”,市场监管总局已“接锅”?基层呼吁三思啊!》,内容摘选如下:

近日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一个征求意见稿意外地在市场监管系统“火”了!

这个征求意见稿名称为《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市场监管系统“火”了的原因在于其中的两句话:一句是“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另一句是“本意见印发后,商务部将按程序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市场监管系统基层执法人员纷纷吐槽商务部:“这是又要甩锅呀!”

这么“火”的《征求意见稿》,老梁也想去看着究竟。

找这个原文感情并不那么好找,各个工作群里都说是在商务部网站公布的,老梁进入商务部网站,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后来我又到工作群里找网友们发的截图,细看之下才发现原来这个《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发在商务部网站首页“征求意见”栏里,而是发在了商务部内设机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的网站上——哦,够隐蔽的!

老梁好不容易找到原文之后,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发现这已不仅仅是商务部单方面“甩锅”的问题了,似乎市场监管总局已经“接锅”了。

因为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里明确写着:“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10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这个表述,商务部公布的这个《征求意见稿》不是商务部单独起草的,而是由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共同起草的。这表明,这个《征求意见稿》是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认可了的。

如此看来,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清除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这在国家层面似乎已经达成共识了。

诚如是,那么笔者提出一点疑问,在这一疑问没有明确的答案之前,笔者还望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三思。……

——20205月21日,公众号推送《关于“黑加油站”监管,某部官员给我打电话这样说……》。

——20206月4日,公众号推送了《【重磅】总局最新答复:“黑加油站”应由商务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监部门配合》一文,并随文附发了5月21日的原创文章《关于“黑加油站”监管,某部官员给我打电话这样说……》。当日中午,这篇推文被老梁删除。

——20206月5日,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上推送某律师撰写的《浅析“黑加油站”监管职能》一文,反驳老梁的观点,称老梁的文章“在对某部官员的善意提醒冷嘲热讽的同时,用非法律专业的视角对法律、法规、规范进行了肆意的曲解”,认为“黑加油站的查处部门是市场监管局,无可争议”。

——20206月7日,老梁在公众号推送了《就“黑加油站”监管职责问题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商榷》一文,指出了某律师文中的错误(一是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这部行政法规的名称写错了;二是把“先证后照”和“先照后证”的时间段搞错了;三是其不知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这部行政法规的名称,以为一直以来就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呢),并普及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知识。

——20206月8日,某律师又在公众号上发表了《【法律逻辑】 国务院规定的“黑加油站”查处部门就是市场监管局》一文,不认可老梁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理解,继续坚持“黑加油站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观点。

——20206月10日,老梁再次撰写了《特邀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共同学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权威解读》一文,文中“原文照录”了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答记者问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撰写的《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与处罚尺度看放管结合——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的监管职责与行政规制的解读》,期望能对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真正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在文尾我写到:“如果这样的权威解读仍不能令该律所信服,那我也就无能为力+无可奈何了!”

——20206月11日,某律师又发表了《【辩+论】权威解读的前提是基本法理,共同学习的目的是与时俱进》一文。该文开头写到:“今天,收到《特邀共同学习<无证无照经营办法>权威解读》的邀请函,在此本律师表示由衷的谢意!!!其实浅析也好,博论也罢,都是一种学习的过程,但是既然是讨论执法,那么法律、法理应该是‘辩法’的基础,如果缺乏基本的逻辑思维,那就不是‘无可奈何’,而只能‘奈何不得’。正如前面《重磅》所称‘理,越辩越明’!的确如此,近几天我不仅认为自己的坚持没有错误,而且越来越觉得自己的观点甚至可能推动我国的行政立法和法制进步。”

——20206月12日,鉴于老梁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双方之间都有了“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之感了,万般无奈之下,老梁只好又撰写了《恳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支招:市场监管部门给“黑加油站”下达处罚决定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一文,并在文中出了一道多年来困扰我的“填空题”,恳请某律师帮助作答。这道填空题是:“ xx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违反了           规定(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条哪款规定),根据          规定(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条哪款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下列处罚:                    。”

——20206月21日,鉴于北京某律师迟迟未给出答案,老梁又撰写了《【热点追踪】我为什么要给北京某律师出那道“填空题”?》,期待律师能尽快做好这道“填空题”。

——20206月22日,该律师发表了《命题,要以客观、现实、务实为基础》一文,文中给出的填空题答案是:“经调查查明,XX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成品油的经营活动,鉴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达不到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程度,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7条规定,XX在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也未能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故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中办、国办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是规定,市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3)、(4)项规定,对xx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2、没收从事经营活动的加油设施设备和油品。如不服本决定,XX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06月24日,老梁又撰写了《快来看吧!那道“填空题”,北京律师做好了》。内容摘选如下:

【老梁点评】虽然x律师把中办、国办印发的《清单》混同于“国务院决定”是错误的,但其也知道《清单》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又跟我一样实在找不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黑加油站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于是生拉硬扯地居然把《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搬上来了。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这能成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里的处罚依据?

憋了十多天,就整出这么一份答案来,我真的无语了。看来,这道填空题也真的难为涂律师了。

这个,除了感觉“大开眼界,绝无仅有”之外,实在是没法儿点评了。

原文“照录”于此,大家做个“收藏”吧——毕竟,直接把《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作为处罚依据的“处罚决定书”很可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就连长期活跃在商务系统培训班讲台上且一直坚持认为“黑加油站的查处部门是市场监管局,无可争议”的涂律师都只能交出这样一份答案,说明了什么?答案不言自明!

——20207月5日,老梁撰写了《惊呆了!北京某律师投诉我了,说我侵犯其“个人名誉权”》。

——20207月8日,官方结论:经平台审核,根据本次投诉未能核实判断被投诉内容侵权,对本次投诉暂不予支持。当天公众号推送《【热点追踪】对北京某律师不构成侵权!公众号官方结论来了》。

数轮交锋到此结束。此后,“黑加油站”监管职责之争基本偃旗息鼓了,《征求意见稿》始终也未能“成稿”。

而今,国办发文明确了各部门成品油流通监管执法职责,这对基层执法来说是重磅喜讯,今后执法人员再也不用在“黑加油站”由谁监管这个问题上费心了。

老梁为国办的这个文件点赞!

梁仕成谈市监
探讨市场监管业务,交流市场监管心得!欢迎您关注梁仕成谈市监!投稿和业务探讨请发往邮箱lsc2866@163.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