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如何处理?罚!
2023年5月,怀集县卫生监督员对某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证据。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单位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类,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生产流程,初步确定现场存在粉尘、噪声、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执法人员对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负责人文某进一步调查询问核实,文某承认公司未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怀集县卫生健康局责令该公司及时、如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予以结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二十六)行业编码C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此案中该公司从事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存在粉尘、噪声、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进行申报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未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行为,在一些小的企业较为常见,此类企业规模小,接害人数少,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了解,容易增加发生职业病的风险。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之一,通过申报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指导,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自身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程度,从而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促进职业病防治。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
▍来源:怀集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