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以骅:我国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发展历程

政务   2025-01-23 14:11   山东  


宗教治理法治化是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关键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没有宗教治理的法治化,推进宗教中国化就难以获得持久的保障。


世界历史告诉我们,一个民族或国家在发展和崛起过程中,需要具有妥善处理宗教事务尤其是涉及宗教的全球治理问题的能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领域的基本面持续向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宗教问题上陷于混乱乃至动乱的局面形成鲜明对照。


宗教是治国理政的试金石。我国宗教治理为何能在历史风云和时代变局中扛得住风雨,经得起考验?我们可以从政策、法治、制度三个层面的演进对我国宗教治理的发展进行阐释。

一、我国宗教治理的政策面

我国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主要由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宗教法治三部分所构成: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宗教工作的指导方针;宗教政策和宗教法治是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具体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以及宗教在我国社会中作用的变化,我国的宗教工作理论历经周折和考验,更趋成熟和稳定,从深刻阐述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特点的“五性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适应论”,到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和加强宗教治理法治化的“两化论”,这些宗教工作理论都成为指导我国宗教治理实践的“路线图”。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宗教治理主要是由宗教政策来调控的,并且在我国的宗教政策领域一直贯穿着统战和安全两大政策思路。或者说,透过统战和安全的双重视角,我们可以比较充分地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政策演变的内在逻辑。


国家安全是任何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任何国家制定其政策的首要关切,其中就包括维护宗教安全;与此同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力量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服务,则是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协调和处理好宗教关系更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安全和统战便成为宗教工作的两项主要考量。对任何国家而言,再没有什么比国家主权和安全更重要的事了,而且再也没有比经济繁荣和社会昌盛更关键的治理目标了。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75年的历程中,在国内外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宗教政策的安全路线与统战路线的具体实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和明显差异,并因此对宗教工作产生了不同影响。简言之,我国的宗教政策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安全为主、统战为辅,过渡到目前以统战为主、安全为辅的基本政策格局。

二、我国宗教治理的法治面

即使在我国宗教治理主要通过政策来调控的年代,法治路线也一直存在,例如,不仅有宪法以及基本法律如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而且有政府部门规章如《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宗教场所管理条例》(1994)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2004年国务院公布《宗教事务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升格,并且在宗教工作实践层面基本形成宗教政策和宗教法治两大治理路线。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更是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宗教治理将更多地“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法治化正在成为“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就是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我国宗教治理的法治框架日益健全,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以政策调控为主”向“以法治化为主”的发展趋势。


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而言,政策具有较大柔性,而法律具有较大刚性,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对接、转化、递进的关系。宗教政策并非“朝令夕改”,具有一定稳定性;而宗教法制也并非“一成不改”,存在着“释法”“修法”和“行政裁量”的空间。


总之,在我国宗教工作日益走上法治化道路,开始形成以法治为主的格局之时,政策仍是重要的管理工具,可以弥补法律法规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不足,而宗教政策与宗教法治的互补和互动是我国宗教治理的发展方向。

三、我国宗教治理的制度面

我国宗教治理的“刚柔并济”的特点,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我国现行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上,并且越来越呈现出制度化趋势。政策化、法治化、制度化“三管齐下”,是当前我国宗教治理的主要特点。在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下,目前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制度两方面内容。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主要指党和政府为处理宗教事务而设立的建制,包括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两高”司法解释等构成)、组织机构(立法、协商、决策、管理、执行等机构)、工作机制(“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制订→执行→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等要素,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制度,主要指:


1.宗教团体的组织体系、五大宗教全国性和地方性协会章程所规定并且体现各大宗教特殊性的管理制度(如教义系统以及教阶、信仰、修行和礼仪等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宗教团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院校和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制度;


3.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所设立的具有普适性的宗教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财务/会计、资产、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具有特殊性的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制度需要遵守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国法大于教规”。


由上可见,与严格管理学意义上的制度不同,目前我国广义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既包括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也涵盖宗教自身的传统教制、组织形式和运作制度等,其稳定性与灵活性兼具、规范性与操作性并重、特殊性与普适性共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宗教生态的巨大变化。在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宗教治理已经进入健全依法依策机制、克服各种执行短板、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大力培养宗教事务管理人才的新阶段,而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上述宗教治理呈现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是进一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把我党治国理政的卓越能力转化为宗教治理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二是进一步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创新,实现宗教治理模式的“法治化”和“网络化”,管理主体的“社会化”和“多元化”,以及治理方式的内外结合与标本兼治;


三是进一步发挥宗教界在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主动性,完善宗教团体的“自运转、自调节、自管理”内在机制。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高校智库宗教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教授。本文为作者在2024年“海上论道”高峰论坛上的发言。本刊略有删节)


来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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