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阮**
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双龙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3年6月,阮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银行卡、微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取现诈骗资金4700元,获利10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阮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9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处罚。
02
张**
身份证号码:530129****16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化桃箐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03
蒋**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白石岩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4年1月,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以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04
展**
身份证号码:530129****16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双龙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4年3月,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万余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展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05
王**
身份证号码:530129****36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鲁冲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11月,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200万余元。
处罚结果: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6
楼**
身份证号码:530129****33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鲁冲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11月,楼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300万余元。
处罚结果:楼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7
刘**
身份证号码:530129****16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白石岩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11月,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额诈骗资金,事后获利1800元。
处罚结果: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8
张**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营河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9月,张某某为了牟利,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79万余元,之后加入“跑分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利3000元。
处罚结果: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寻甸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来源:寻甸县公安局反诈中心
审核:陈绍俊、赵知侯、姚云、田小军
发布: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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