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李**
身份证号码:530129****54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十甲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3年1月,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李某某获利1142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284元、没收违法所得1142元的处罚。李某某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02
王**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海嘎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3年3月,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王某某获利140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的处罚。
03
黄**
身份证号码:530129****15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化桃箐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3年4月,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2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黄某某获利40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黄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处罚。黄某某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04
鲁**
身份证号码:530129****11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小街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3年4月,鲁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1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鲁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鲁某某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05
潘**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营河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1年11月至12月,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2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58万余元,潘某某获利2000元。
处罚结果: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6
刘**
身份证号码:530129****29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营河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3年2月,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他人邀约下,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取现诈骗资金30万余元,刘某某获利1000元。
处罚结果: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7
万**
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海嘎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12月,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期间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99万余元。
处罚结果:万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8
冯**
身份证号码:530129****49
户籍地:寻甸县河口镇糯基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10月,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3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449万余元,冯某某获利2400元。
处罚结果: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寻甸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来源:寻甸县公安局反诈中心
审核:陈绍俊、赵知侯、姚云、田小军
发布: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
了解更多寻甸政法动态
请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