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11月起,电动自行车有新要求→

政务   2024-11-04 18:26   广东  


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



2024年11月1日起

新规要点如下

生产、销售与进口新标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已获证认证委托人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的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此外,另一重要规范

已于近日

受理认证委托

2024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自2024年10月15日起


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CCC认证委托,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适用标准开展CCC认证工作。






自2025年11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解 读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

(上下滑动可查看)



解 读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

(上下滑动可查看)




解 读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上下滑动可查看)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苏市场监管、

厦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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